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放弃参股子公司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进行
了事前认真审议,同意将本公司对参股子公司天津阳光新城市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二次董事会临时
会议审议,并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
独立董事:徐祥圣 黄翼忠 李鸣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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