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共同出资设立新材料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宝安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共同出资设立新材料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
见:
1、事前认可
公司已于本次董事局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该关联交易事项所需审议
的相关议案资料,我们对此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我们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宝安集团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日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等七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新材料产业基金事项,
符合公司“建设一个以新材料为主的高科技产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有利于降低
公司未来投资整合的风险,推动公司未来投资并购业务的开展。该事项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
次共同出资设立新材料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林潭素、邹传录、郭朝辉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