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5]第 308 号
致: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
2
法律意见书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方法等
事项,同时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宁国市河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北侧公司二楼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8 日至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9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9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
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3 名,代表截至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 44,185,025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50.21%,其中: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等
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截至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份 44,185,025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50.2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规定时间
内,无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下(不含 5%)的中小股东共 13 名,代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 1,766,404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2%。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3
法律意见书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所载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现场会议的表决由两
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对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4,185,025 股,其中,同意 44,185,025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6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全面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本
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4,185,025 股,其中,同意 44,185,025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6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五年 月 日出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卫东 程贤权
郭 旭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