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我们对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田新甲先生为公司总经
理。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充分了解了田新甲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
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
力。对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相关事项予以独立、客
观、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田新甲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聘任田新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合肥悦方项目开立保函需提供反担保保证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对拟委托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并由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的相关事宜进行了仔细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作为合肥悦方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以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开
立保函,委托担保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承接合肥悦方项目之初,已从工程成本、
施工过程管理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公司完全具备履约的基础及能力,不会有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就合肥悦方中心项目开立保函提供反担保保证的相关事
宜提交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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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 家 河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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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 晓 锋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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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 秀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