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5 证券简称:康斯特 公告编号:2015-045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7 日—9 月 8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9 月 8 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7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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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1 日(星期二)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公司会议室。
7、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
30,62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53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30,615,4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5.037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股份6,4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0157%。
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计5
名,代表股份2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34%。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资本公积金余额较高且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结
合公司的成长性和业务发展需要,考虑到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为持续回报股
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公司实际控制人姜维利先生与何欣先
生提议对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进行分配:拟以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
40,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10股,共计转增
40,800,00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81,600,000股;本次分配不
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该议案的预案已于2015年7月7日公布在中国证监会信
息披露网站上,并于2015年8月18日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0,62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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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5人,所持股份合计21,800股,其中同意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在办理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手续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81,600,000股,注册资本将由4080万元增加至为8160万元。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30,62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5人,所持股份合计21,800股,其中同意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需根据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具体情况完善《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30,62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5人,所持股份合计21,800股,其中同意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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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谢发友、马少辉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指派谢发友律师、马少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
四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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