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5-073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2: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5 年 9 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1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共 16 人,代表 有表决权 股 份
493,18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4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3,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25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0,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26%。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不包含 5%,下同)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0,5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2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苏绍魁、
陈仓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同意公司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8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 40,000,000.00 元。
同时,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共计送红股 160,000,000 股;
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80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股本 400,000,000 股。
本次送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1,360,000,000 股。
同意并通过公司新章程。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导致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注册资本变
更相关报批、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授权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
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493,18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8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93,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1%;弃
权 3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7.756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1.0803%;弃权 3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1634%。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