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5-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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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已经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

第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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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

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

票权应当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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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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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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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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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事项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也应一并在通知中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除应当详细说明担保对象的

基本情况、担保理由、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等情况外,还应当说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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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

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

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

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

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

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

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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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

席和列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召

集人邀请的人员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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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或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在大会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发言。

要求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按先后顺序发言。如要求发言

的股东人数众多,按持股数多的股东在先的原则安排,会议主持人并可视情况限定发言的人

数和时间。

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予以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会议审议的议案,主持人应根据需要指定人员作相关议案的报告,并回答

股东的提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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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表决结果宣布完后,会议主持人应宣读通过的会议决议。通过的会议决议

应有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并交一份供公司聘请的律师留存。

第五十二条 会议议程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公司聘请的律师就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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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场宣读并由董事会留存。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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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非日常交易

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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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

由董事会审批决定;公司风险投资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事会审批,

如风险投资累积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除

此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其他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

项(对外担保行为和关联交易除外),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

超过 10%的,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

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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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

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

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

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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