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09-08 11: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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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公司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

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

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

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融资管理原则和控制目标

第四条 各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融

资行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各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 统一性原则:公司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对融资进行风险控制。

(三) 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

来的影响。

(四) 效益性原则:各公司应当合理采用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五) 适量性原则:各公司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

排,合理规划。

第五条 公司融资管理的控制目标是: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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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合理、规范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通过不同岗位对融资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五)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台账完整、及时、准确。

第三章 分工和授权

第六条 公司融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 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 融资担保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 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 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公司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公司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公司所有融资

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

资事项进行决策。重大融资事项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实施与执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融资预算,拟定融资方案。

融资方案应明确融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

险做出充分估计,对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制订融资实施方案,超

出授权决策范围的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按照决策权限进行审批,超出董事

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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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根

据公司授权,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递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方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由证券投资部和财务管理部共同拟定具体实施

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证券投资

部和财务管理部按职能负责组织协调,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三条 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

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依法办理资产

抵押、解押、注销担保等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被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融资文件由财务管理部按

其职责和监管要求进行管理,同时报备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要加强审查融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

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融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

确保融资费用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

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

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

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支付融资利息、本金等应在审批后支付。公司委托代理机构

支付债券利息,应核对利息支付清单并取得有关凭据。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融资业务

的会计科目,对融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融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融资业

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由内审部行使对融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权,必要时其他相

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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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 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 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 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

和保管情况;

(五) 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 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

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

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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