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微电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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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微电子

股票代码:6003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曾涛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 55 弄 19 号 32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 55 弄 19 号 32 室

签署日期:2015 年 9 月 2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

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

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

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

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变动的生效条件是《梁志勇与曾涛关

于天津华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

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持股目的及后续持股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资金来源............................................. 9

第六节 后续计划............................................. 9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9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0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0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附表 ..................................................... 13

3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曾涛

华微电子、上市公司、公

指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华汉 指 天津华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鹏盛 指 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梁志勇与曾涛签署的关于《天津华汉

《股权转让协议》 指

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

本报告书 指

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曾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36060219700310001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 55 弄 19 号 32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 55 弄 19 号 32 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任职及关联情况

是否与任职单

任职单位名称 任职单位注册

起止日期 任职单位主营业务 位存在产权关

及所任职务 地

2014 年 11 上海鹏盛科技 华硕、宏碁、飞利浦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是鹏盛公司股

月 13 日— 实业有限公司 等品牌电脑配件上 高东镇 东之一

—至今 法定代表人董 海区域总代理

事长

2004 年 5 泰豪科技股份 智能建筑,包括各种 江 西 南 昌 高 新 与任职单位不

月 — — 有限公司上海 楼宇信息化系统集 技术开发区 存在产权关系

2014 年 11 管理总部 成的工程承包商

月 董事长助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

和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3 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的情形。

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津华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5%股权,该公司

主营业务为: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物业管理;企业资产委托管理;投资管理;

企业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

家限制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及后续持股计划

一、持股目的

曾涛先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原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志勇先生所持

有的天津华汉 22%的股权,并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变

更后曾涛先生持有天津华汉 55%股权。

天津华汉持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鹏盛 30.12%股权,曾涛先生持

有上海鹏盛 13.16%股权。上海鹏盛持有本公司股份 173,502,466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3.51%。

上述股权转让前,梁志勇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股权转让后,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曾涛先生。

曾涛先生为上海鹏盛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本次受让股权的主要目

的是有效整合资源,提高上海鹏盛的资产质量,增强上海鹏盛的持续盈

6

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同时,曾涛先生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可

持续发展看好。

二、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

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向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曾涛先生原持有天津华汉 33%的股权,曾涛先生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与梁志勇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梁志勇先生将

其持有的天津华汉 22%的股权转让给曾涛先生后,曾涛先生持有天津华

汉 55%股权,成为天津华汉实际控制人。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转让方:梁志勇

受让方:曾涛

2、目标股权:

梁志勇持有的天津华汉 2200 万股,占天津华汉总股本的 22%。

3、转让价款:

根据双方协商,根据天津华汉公司经营情况,双方确定目标股权的

交易价格为 3300 万元。

4、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1)以现金支付;

7

(2)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5、协议生效条件:

(1)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天津华汉的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

本次股权转让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上市公司规则、

《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之规定,履行相应批准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曾涛先生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法律、

法规规定的董监高持股的限售除外)。

本次股权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

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天津华汉在上市公司、上海鹏盛

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曾涛

55.00%

天津华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12% 13.16%

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23.51%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8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3300 万元,曾涛先生以自有资金支付,

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支付时间和

支付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节 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下述

各项计划:

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对上市公

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

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组成;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对上市公司现

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其他对上

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仅为上海鹏盛控股股东天津华汉股东变更,未对公司

第一大股东上海鹏盛运营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

能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同业竞争及相应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

9

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三、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及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

存在关联交易。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

间无重大交易发生。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

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

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梁志勇先生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公室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 99 号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432-64684562

传真:0432-64665812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2015 年 9 月 2 日

12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

股票简称 华微电子 股票代码 600360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曾涛 不适用

人名称 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是 □ 否 √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对境内、 人是否拥有境

是 □ 否 √ 是 □ 否√

境外其他上市 内、外两个以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公司持股 5%以 上上市公司的

上 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持股种类: 普通股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 75,091,867 股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持股比例: 10.17%

本次发生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数量及变 变动种类: 普通股 变动数量: 52,258,943 股 变动比例: 7.08%

动比例

13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 是 □ 否 √

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 是 □ 否 √

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

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

办法》第六条规 是 □ 否 √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

购办法》第五十 是 □ 否 √

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是 √ 否 □

露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

是 □ 否 √

计划

是否聘请财务

是 □ 否 √

顾问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及批准进展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声明放

是 □ 否 √

弃行使相关股

份的表决权

14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201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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