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有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与桐庐县医药药材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签订<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的公告》及《与吴澜、高世静
签订<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的公告》,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5】1629 号)《关于对河南太
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对该函
件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问题一:公司选择以增资方式投资桐君堂扩建营销网络项目和深
蓝海 CRO 建设项目,未选择以借款、委托贷款等其他方式,有利于提
升公司子公司实力,有利于减少公司税费负担,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安
全性也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股东和公司的长远利益。
问题二:增资后募集资金仍存放于各方监管账户,并按照相关法
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公司董事将能够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进行有效管理。
问题三:公司已按要求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四:公司已按要求进行了补充披露,截止目前交易对方承诺
履行情况正常。
问题五:公司就增资款项所产生的收入、成本及费用的划分原则
是合理的,拟采取的防范和避免可能存在的利润操纵的措施是可行的,
按照该原则及措施,能够防范和避免可能存在的利润操纵的问题,保
护中小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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