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负债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负债融资行为,加强融资
管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贵
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负债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买方融资)、
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品融资、融资租赁、担保以及其他创新金融工具业务(含
公司内部资金拆借、财务资助活动)等。在公开市场的直接融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融资管理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融资行为应遵循以下
管理原则:
合法性原则: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统一性原则:公司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对融资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适量性原则: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效益性原则:合理采用融资方式,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
性。
第五条 融资管理目标:渠道广泛、成本择优、风险可控,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开展。
(一)融资第一责任人为各公司,充分发挥各公司融资平台的优势,建立广泛的融
资渠道。商品融资除外,商品融资由母公司统筹管理。
(二)各公司在融资前需进行询价和比价,母公司作为必须询价人,按成本择优原
则选择最佳融资方案进行融资。
(三)实行统一的融资管理,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优化资本结构,关注利率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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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成本、流动性风险以及偿还能力等,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融资业务的过程管理
与内部控制,降低融资风险。
第三章 融资权限与分工
第六条 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为负债融资的最终决策机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
融资的决定。
第八条 母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融资行为的统一管理部门,各公司财务部负责融资方案的
具体实施,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审批额度内向金融机构办理具体融资业务。
第九条 母公司投资发展部是融资业务合法合规性的管理部门,负责融资业务的法律事
务评审。
第四章 融资管理的流程与实施
第十条 融资管理决策流程
(一) 各公司应于每年初做好年度融资方案,并履行各自内部审批程序后报母公司
财务部审核、汇总。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定年度银行授信总额度:各公司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经营特点、业务需求和
现金流量,合理确定年度银行授信总额度。
2、提交年度融资资金和融资工具使用计划: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分析长短期资金缺
口情况,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提出融资计划,阐述融资需求、资金投向、融资的银
行名称、融资额度、融资方式、借款期限和还本付息计划。
3、提交需要母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包括需担保授信额度以及抵押、质押等担保内
容和担保金额及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二)母公司财务部负责将银行授信额度及为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逐级上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并最终由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三)各公司财务部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银行授信额度内融资,母公司在股
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为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融资管理实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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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公司财务部根据资金缺口提出具体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银行询价情况;
2、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3、融资款项的用途及用款项目背景情况、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
4、融资金额与用款期限;
5、利息率与违约责任;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母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内部询价、比价管理工作。各控股子公司融资前需向
母公司询价,融资成本不高于母公司报价,可由各控股子公司在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
自主向银行融资;融资成本高于母公司报价,由母公司统一安排资金筹措,通过签订内
部借款协议进行内部资金拆借,各控股子公司间不得相互拆借。
(三)各控股子公司融资需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履行相关
上报与审批程序。
(四)因特殊情况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外的融资方案,各公司
履行各自内部审批程序后应逐级上报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并最终由股东
大会进行审批。
(五)各公司财务部实施具体融资方案并对融资业务的执行进行过程管理。
1、负责融资台账建立、账务处理、利息计算。
2、负责还款计划的安排和执行,确保融资款项按期归还,避免借款逾期情况的发生。
3、设专人对融资合同进行管理,对融资执行情况及担保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于
每月末上报银行借款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统计表。各控股子公司应在贷款业务完成后及
时向母公司财务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贷款文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母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有权行使对各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第十三条 母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融资事项存在薄弱环节的,应当形
成书面检查报告,上报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四条 各公司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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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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