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上交所 2015-08-29 14: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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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

国证监会令[2008]5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山西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证监函[2012]12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订了《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平稳、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

司所处经营环境、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

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公司制定时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充

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配股利时,

公司可以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价情况,采取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原则上每年度公司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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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依据是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同时,为了避

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

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

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的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等相关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原则及程序,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

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第2页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决策和调整

1.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的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分红建议和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拟订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

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变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该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

需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时,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4.发生如下任一情况时,公司可以视情况调整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亏损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项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

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

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

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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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

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

立意见。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8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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