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飞储存”、“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拟进行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变更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962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每股12.43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0,750,000.00 元,扣除由公司支付的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8,126,900.0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15年6月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
验字[2015]第51030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音飞储存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
户存储制度。
二、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变更前原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原募投项目计划在现有厂房的基础上,新建2座厂房,建筑物合计面积
9,067.23m2;引进4条自动化货架生产线,新增(含改造)生产类设备及检测试验
仪器共计48台(套),新增相关软件10套。计划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可新增4.3
万吨高端货架的年综合生产能力,以满足不断扩大市场需求,巩固并提高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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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占有率,实现公司产品结构优化、经济效益及综合竞争力提升的发展目标。
音飞储存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如下:
募集资金 投资总额
建设期 备案情况 环评情况
投资项目 (万元)
宁经管委外字 《关于对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
[2012]第 55 份有限公司年产 4.3 万吨高端
年产 4.3 万吨高
21,814.60 2年 号、宁经管委外 货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端货架制造项目
字[2014]第 23 审批意见》
号(延期一年) (江宁环建字[2012]31 号)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 - -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 6,378.32 万元,用于
购置项目生产设备,补充流动资金 5,000 万元,合计使用募集资金 11,378.32 万
元,剩余募集资金 15,434.37 万元。
(二)本次变更情况及影响
1、变更情况
由于现有厂房所在地的规划发生变化,公司需要将原募投项目中新建厂房的
实施主体由音飞储存(即=南京市江宁区本部)变更为公司下属的全资控股公司南
京众飞金属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众飞”)和重庆音飞自动化仓储设备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音飞”),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音飞储存增加为音飞储
存、南京众飞和重庆音飞。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对南京众飞和重庆音飞增资 4,000 万元和 4,000 万
元(对于重庆音飞,音飞储存将对其全资子公司南京音飞货架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再由南京音飞货架有限公司对其全资子重庆音飞进行等额增资)。完成本次南京众
飞和重庆音飞将分别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各新建 1 座厂房并购买相关生产设
备。
本次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南京众飞与重庆音飞可分别新增 8,000 吨和 1 万
吨货架的年综合生产能力,音飞储存的江宁本部完成募投项目后的新增年综合生
产能力为 2.5 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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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原因
本次实施主体调整的原因主要系,根据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今后的整体
规划调整,目前区内原则上已再不允许企业建设新的厂房。为继续顺利推进募投
项目,保证项目的整体效益与后续发展空间,公司拟决定变更部分实施主体和实
施地点。
3、本次变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
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变更后项目总投资额、技术方案、实施内容等要素基本不变,
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履行了相关程序。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审慎核查后认为:
1、音飞储存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出于市场发展以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充分研究论证后的决策,符合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未来
发展的需要。本次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音飞储存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音
飞储存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音飞储存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变更
事宜无异议。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覃文婷王骥跃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