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中房股份 编号:临 2015-048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以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
(三) 本次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 本次董事会应出席的董事 8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8 人。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了《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言天英先生签署了同意的表决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就半年报第六节第三点关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中提及“公
司第一大股东嘉益投资的控股股东百傲特于 2015 年 7 月 18 日召开合伙人会议,
决定解散百傲特”(“7 月 18 日会议决议”),本人认为该决议解散行为尚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原因如下:
本人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收到的百傲特合伙人之一“北京远东建恒投资有限
公司告知函”,了解到:百傲特于 2015 年 7 月 12 日召开合伙人会议形成“7 月
12 日会议决议“,该决议内容为(1)将百傲特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周文军先生变
更为卢建先生;(2)修改百傲特《合伙协议》。但是,远东建恒依据百傲特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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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3 年 5 月 9 日所签署的《合伙协议》和《补充协议》下称“旧《合伙协议》”),
认为百傲特“7 月 12 日会议决议”违反了“旧《合伙协议》”的约定,并且依据
“旧《合伙协议》”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要求确认百傲特“7 月 12 日会议决议”无效,并据此提出“7 月 18 日会议”
不存在基础。根据本人了解,“7 月 12 日会议决议”目前仍处于仲裁阶段。在未
出现终局裁决前,“7 月 18 日会议决议”的解散行为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予
在半年报中披露。
基于对百傲特“7 月 12 日会议决议”仲裁的关切,并由此导致的“7 月 18
日会议决议”的重大不确定性,本人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向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
司发函,要求贵司对上述百傲特争议进行披露。在此,本人再次要求,为保证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发生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护广大投资者
权益,请贵司对与上述情况有关的重要信息及相关进展进行公告。
董事杨松柏先生签署了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对相关财务报告部分无异议,
对报告中部分信息披露未全面完整持保留意见。“公司职工监事的选举合法合规
产生,但监事会以与管理层有分岐为由,未如实披露,会造成公司信息违规给公
司造成损失。大股东嘉益投资的大股东百傲特内部争议已诉诸仲裁,公司已收到
相关资料,从信披的原则上公司应披露。”
董事李明颐女士签署了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对半年报的财务数据确认,但
针对 2015 年 6 月 30 日后的相关报告内容持保留意见,对部分内容不能确认。 第
六节第三点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中提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嘉
益投资的控股股东百傲特于 2015 年 7 月 18 日召开合伙人会议”一事。根据上市
公司收到的远东建恒的函件,了解到:该会议是基于百傲特于 2015 年 7 月 12
日的会议决议有效,但信怡投资所召集的 2015 年 7 月 12 日全体合伙人会议是否
有效已被百傲特有限合伙人北京远东建恒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依法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 7 月 12 日会议决议无效,
该争议处于仲裁阶段,在未出现终局裁决前,该决议解散行为尚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第八节第二点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中提及关于“职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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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全志文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向监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于 7 月 31 日召开职工大会选举出赵华先生为职工监事”一事,根据我方向
管理层了解的情况为:选举程序合法有效,监事长虽提出质疑,但从未明示其质
疑的依据来源,其质疑属主观臆断,管理层已多次回函告知监事长,并声明导致
新的职工监事未能公告属监事长个人行为。综上,以上为客观事实,在该半年报
中应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否则将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必然会
误导公众,损害投资者利益!”
三、 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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