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意见及独立意见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于2015年8月28
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徐胜锐、张力参加了会议,独立董事吴刚因出差未能参加会议。
两位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了《关于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累计关联交易情况及关联交易各方的情况,发表事前意见及独立意见
如下:
1、房屋出租方新华锦集团青岛锦地实业有限公司,是由新华锦集团
山东海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0%)和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30%)出资成立的,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2、公司下属子公司新华锦集团山东锦盛发制品有限公司、新华锦集
团山东海诚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新华锦集
团青岛锦地实业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事项(以下简称“该关联交易”),
属于一项新增关联交易。
3、该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4、该关联交易价格确立均是按照市场价格或国家管理机构颁布的文
件指导予以确定。定价公允,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5、董事会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规,符合有关政策
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胜锐) (张 力) (吴 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