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8-29 03: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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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议案》、

《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向

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和《关于向

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议。通过认真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所关

心问题进行了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

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下属发供电分公司第二、第三热电厂脱硫脱硝环保

技改工程即将进入设备调试试生产阶段,该环保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后,粉煤

灰质量将有所提高,同时还会产生脱硫石膏,公司可将其作为副产品进行销

售。同时,发供电分公司下属供电工区具备国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三

级资质,负责全公司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职能;下属检修工区承担着机

电设备检修维护、热网维护,供电工区承担矿区电网的转供电业务。鉴于以

上情况,公司对《章程》有关经营范围条款进行修改,本次公司对《章程》

有关经营范围条款是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对修改公司《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

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资料

二、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

所处经营环境、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

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制定的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通过财务公司给予下属天泰公司、景福公司提供总

计58,000万元的委托贷款,是为解决其目前资金周转紧张的问题。公司本次

向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本次通过财务公司提供委托

贷款需要向财务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共计29万元,鉴于财务公司为公司

控股股东阳煤集团的控股公司,因此公司向财务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事

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进行本项交易遵循公允原则,执行市场价格,能够保

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

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非关联董事一

致通过,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向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

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同意天泰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向下属裕泰公司提供

2,500万元的委托贷款,是为解决其目前资金周转紧张的问题。公司本次向下

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

案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天泰公司本次通过财务公司提供委托

贷款需要向财务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共计1.25万元,鉴于财务公司为公

司控股股东阳煤集团的控股公司,因此天泰公司向财务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手

续费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进行本项交易遵循公允原则,执行市场价格,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资料

能够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非关联

董事一致通过,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关于向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阳煤集团申请75,000万元委托贷款,有

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可以为公司经营发展补充所需资金,不存在损害本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向控股股东申请

委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通

过。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1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资料

(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授权独立董事)签字:

201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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