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 2015-044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
属企业法制工作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以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修改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法律顾问,以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原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后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和经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法律顾问,负责对公司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等
方面的法律审核,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他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