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958 股票简称:金钼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4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对公司 2015 年半
年度报告及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不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预计影响 2015 年净利润增加约 9,303 万元。
一、概述
为了更加合理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
2015 年 4 月 27 日印发的财资[2015]8 号《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持
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公司
对矿冶分公司和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提取维简费,对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维简费余额,仍按公司原维简
费开支范围使用,维简费结余使用完毕后,相关项目直接在成本费用中
据实列支。
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
计变更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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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2015 年 7 月 1 日之前,公司矿冶分公司和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财企[2004]324 号《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
准的通知》规定,按 15 元/吨原矿提取维简费。同时参照财建[2004]119
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
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维简费。随着公司矿冶分公司露天矿南露天采场和金
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露天采场逐步达到设计目标,剥采比日趋稳
定,正常的剥离费用无法消化前期提取的维简费结余,已不能合理准确
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因此,公司根据财政部财资[2015]8 号《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
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自主确定是否提取矿山维简费及提取的标准”的规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对矿冶分公司和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提取维简费,
对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维简费余额,仍按公司原
维简费开支范围使用,维简费结余使用完毕后,相关项目直接在成本费
用中据实列支。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正》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公司 2015 年半年
报及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不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根据公
司 2015 年生产计划估算,预计影响 2015 年净利润增加约 9,303 万元,
最终影响金额取决于公司 2015 年 7-12 月的矿石实际开采量。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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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能更加合理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
(2)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财资[2015]8 号《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
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规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对
公司矿冶分公司和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提取维简费,对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维简费余额,仍按公司原维简
费开支范围使用,维简费结余使用完毕后,相关项目直接在成本费用中
据实列支。
2、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能更加合
理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财资[2015]8 号
《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规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对公司矿冶分公司和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
暂停提取维简费,对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维简费
余额,仍按公司原维简费开支范围使用,维简费结余使用完毕后,相关
项目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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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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