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简称“专项报告”),我们认为,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资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
使用和管理,做到了专户存放,专款专用,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 对购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联董事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予以回避,非关联董事一致
通过该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其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的评估机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经公司委托,对标的
股权进行评估,双方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因素,所用评估假设前提未见重大瑕疵,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4、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具有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允,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使公司在独立性经营方面受到影响。
6、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对更换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帅巍先生相关履历材料,我们认为帅巍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需求,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帅巍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201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天均 王仁平 孙 早
20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