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电重工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对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执行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之<金融服务协
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执行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
务公司”)签署之《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执行该协议,在 2015
年度内从华电财务公司获得综合授信余额不超过 75,000 万元,其中,含
对子公司的转授信余额不超过 25,000 万元,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保障
公司经营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内容和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晓明 马春元 陈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