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吉
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材料。现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锁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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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
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
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
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
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业绩指标
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签字:
何进: 盛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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