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8-26 05: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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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2 股票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 2015--051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盛健

康”)100%股权。

● 投资金额:6550万元。

一、投资项目概述

1、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变更后

的募投项目“桐君堂扩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方为全资子公司

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君堂”),本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增

资的方式投入桐君堂。为了满足“桐君堂扩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用

地和部分用房需要,桐君堂使用募集资金以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15]第 020141 号)

为依据,以 6550 万元购买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

将在其位于桐庐县城城南路 619 号的 50,230 平方米工业用地及其附

属建筑物上进行煎药配送中心及物流仓库的建设。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7 月 31 日,按资产基础法评估,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总资产评估价值 6,560.80 万元,总负债评估价值 6.97 万元,净资产

评估价值 6,553.8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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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于2015年8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及《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购买桐庐

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并提请授权桐君堂全权负

责办理“桐君堂扩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相关具体事宜,《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

增资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一)投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77号立山国际中心22楼2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宝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捌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批发: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

学原料药、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第二

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医疗用毒性药品、预包装食

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

(除骨水泥),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第二类医疗器械:神经外科

手术器械,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妇产科用手术器械,矫形外科

(骨科)手术器械,普通诊察器械,中医器械,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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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

备、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销售:玻璃仪器、

百货日用品;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该 公 司 的 总 资 产 37,418.65 万 元 、 净 资 产

18,938.52万元、营业收入52,862.12万元、净利润3,450.23万元。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桐庐富昌健身器械厂

住所:桐庐镇桥北区

法定代表人:贾增昌

公司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18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健身器材、运动器具、钢管家具。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9,869.17万元、资产净额3,371.41万元、营业收入456.64万元、净利润

-263.44万元。

桐庐富昌健身器械厂持有富盛健康90%的股权, 自然人包雅君持

有富盛健康10%的股权。

包雅君:女,195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住所:浙江省桐庐县桐

君街道康乐路13幢*单元*室,系贾增昌的配偶,原系桐庐富昌健身器械

厂经理,目前已退休。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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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33012200012007

住所:桐庐县城城南路 619 号

法定代表人:贾增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5500 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55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7 月 7 日

经营范围:非医疗性健康咨询,生产、销售健身器材(依法需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7 日,目前尚处于筹建期,未取得经营

性收入。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桐庐富昌健身器械厂

转让方:包雅君

受让方: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

鉴于:

1、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

是 2015 年 7 月 7 日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贾增昌,住所为桐庐县城城南路 619 号。

2、转让方桐庐富昌健身器械厂、包雅君为目标公司合法股东,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桐庐富昌健身器械厂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9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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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包雅君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10%的股权。

3、受让方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是 2005 年 11 月 30 日依照中国

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住所为桐庐县城迎春南路 277 号

立山国际中心 22 楼 2203 室。

4、2015 年 8 月 25 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已作出股东会决议,同

意转让方将其所持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桐君堂。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

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转让方将其所持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

给桐庐药材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所指,本协议中的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目标公司、公司 指 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桐庐富昌 指 桐庐富昌健身器械厂

桐君堂 指 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桐庐富昌健身器械厂及包雅君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桐君堂 100%的股

太龙药业 指

本次股权转让 指 转让方将其所持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桐君堂

目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 指

续之日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本协议正本上签字并加

协议签署日协议成立 指

盖公司印章之日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本协议正本上签字并加

协议生效 指

盖公司印章,且经双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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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 指 2015 年 7 月 31 日

日 指 日历日

中国境内的银行开展对公业务的任何一日,但不包括法定

工作日 指

的节假日

1.2 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应包

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各方商定一致进行修改、重新制定或替

代的文本。

1.3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设置,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

应当以条款的具体约定为准,而不应参考该标题进行解释。

1.4 如要在某时期以内或之后作出任何行动或采取某些步骤,在

计算该时期时,不应计入计算当日;如该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

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5 当提及“一方”时,系指本协议双方当中的其中一方;当提及

双方时,系指转让方及受让方。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 桐庐富昌同意将其所持目标公司 90%的股权(出资额 4950

万元)转让给桐君堂,包雅君同意将其所持目标公司 10%的股权(出

资额 550 万元)转让给桐君堂,桐君堂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和条款受让该等股权。

2.2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目标公司股东,不再享

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3.1 交易双方同意并确认,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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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股权进行评

估。

3.2 资产评估报告正式出具后,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认可后,以

该等股权的评估价值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

3.3 双方商定,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为 6550 万元。

3.4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桐君堂分两次向转让方支付本协议约定

的转让价款。具体条件及方式如下:

(1)第一次付款

桐君堂控股股东太龙药业拟以募集资金向桐君堂增加注册资本,

待太龙药业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同

意并履行完备的募集资金使用手续后,增资资金到位。桐君堂收到太

龙药业的该等增资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桐庐富昌支付

4126.5万元,向转让方包雅君支付458.5万元。

(2)第二次付款

桐君堂收到太龙药业的上述增资款后且目标公司股权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桐君堂向转让

方桐庐富昌支付1768.5万元,向转让方包雅君支付余款196.5万元。

第四条 目标公司债权债务

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日前目

标公司新增债权债务全部由转让方享有及承担。

第五条 股权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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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协议双方同意,目标公司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

过户登记之日为股权转让交割日。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转让方保证在

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项下股权过户登记

至桐君堂名下。

5.2 自交割日起,转让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的全部权

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等股权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该等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5.3 协议双方应促使目标公司根据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对股东名

册进行变更,保证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有关本次股

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股权变更登记

申请。

第六条 限制和义务

6.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股权交割前,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

让方和/或目标公司不得对本协议项下股权进行处置、设定抵押。如

转让方和/或目标公司转让完成前处置目标公司某项重要资产,则该

等资产处置收入归受让方所有,且转让方和/或目标公司的该等行为

视为转让方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反,转让方对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

失向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6.2除非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转让完成

日,转让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目标公司股权出售、质押或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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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等事宜进行协商以及签署有关协议、文件、意向性文书。

6.3转让方、目标公司积极配合有关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开

展审计、评估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及便利条件。

6.4转让方提供的目标公司资料、证件等全部文件须完整、真实、

合法、有效,保证转让完成后的目标公司能正常生产经营,否则由此

给转让完成后的目标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第七条 双方的保证与承诺

转让方的保证与承诺:

7.1转让方有权签订本协议,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

承担的任何其他合法义务。

7.2转让方依据本协议所转让的股权是其合法拥有的,为目标公

司股权之合法持有人,已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的要求足额缴纳认缴的出

资。对于本协议签署日前转让方对尚未披露或受让方尽职调查未发现

的其他出资瑕疵,承担后续补足出资义务。转让方对目标公司股权拥

有完整的所有权,保证目标公司股权未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

益,也不存在冻结或其他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在本协议签署日,转

让方进一步保证,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期间,在标的股

权上不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作出导致在转让完成后

影响或限制受让方行使权利的行为。

7.3截至股权转让完成之日,目标公司股权没有受到任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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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或部门发出的命令或判决的约束,亦没有受到任何向法院、

政府机关或部门所作的承诺或保证的限制。

7.4股权转让完成前,因目标公司未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当地

劳动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其所有员工缴纳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等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7.5就本次转让所进行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的文件和

材料,均是完整、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虚假或故意误导。因转让方

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所有财务资料和信息等存在虚假

或不真实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由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7.6目标公司对公司资产均已合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关资

产不存在任何抵押或其它第三方权利。

7.7除已经向受让方披露之外,其他所有以目标公司为一方的合

同、协议文本,如出现因违约或其他事项而可能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情形,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7.8在转让完成之前,转让方及其以目标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因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转让完成后的目标公司支付额外的费用或

罚款,转让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9转让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资产的产权变更登

记、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10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未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所需

要补缴的滞纳金、罚款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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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导致转让完成后的目标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受让方有权

要求转让方承担该项损失。

受让方保证与承诺:

7.11受让方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

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承担的任何其他合法义务。

7.12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受让方将配合签署所有需要

的文件。

7.13 受让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按时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

让价款。

第八条 税费的承担

8.1 因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项,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主管部门的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时,由该纳税义务人

予以缴纳,未明确规定时,由协议双方平均分摊。

8.2 不论何种原因,一方代他方缴纳了依法或依本协议约定应当

由他方缴纳的因本协议项下之交易引致的税费时,他方接到支付通知

后,应当及时向代缴方支付代缴款项。

第九条 或有事项

9.1 本协议项下目标公司 100%股权变更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后及

目标公司后期的经营过程中,如发现目标公司存在以下未披露的情

形,转让方应承担因此对受让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未明示的债务及或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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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及任何潜在纠纷;

(3)对外担保。

第十条 保密

10.1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及所知悉的相对方的商业秘密均

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泄露,根

据法律、法规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登记手续而履

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

条件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

供遭受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证

据,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

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有关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需要影

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解决是否需要全部或部分免除延期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即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12.2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义务、承诺、保证或约定,除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给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还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3.1 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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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双方签署

后生效。

13.2 由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发生的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或避免的不

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时,经各

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4.1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均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此争议提交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

立,经各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批准且太龙药业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相

关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后本协议生效。

15.2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协议各方及目标公司各执一份,其

余文本报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备案。

15.3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除补充协议另

有约定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 为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根据本协议内容,双方需另行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以用于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备案的,若工商登记备案所用

股权转让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属于桐君堂扩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一部分,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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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现有土地、仓储面积等都已无法满足新项目的建设需要,无法达到

项目建成后公司持续发展的要求;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对桐君堂今后发

展的战略规划,将增强桐君堂的综合竞争力,为桐君堂“扩建营销网

络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仓库等设施的保障,并有效促进桐君堂在区域

内的饮片销售业务的持续增长。

六、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将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投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取

决于未来的经营情况。公司将积极推进该投资计划的实施。

七、附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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