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摘要)
特别提示:
1、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管
理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含公司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员以上管理人员,合计不超过 64 人。
3、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391.2126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及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认购公司二级市场发
行的股票,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5、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
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
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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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实施。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由管理委员会通过二级
市场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8、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于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股东大会之前披露。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做如下释义,简称释
义。
公司/本公司指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指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
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指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以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员以上管理人员指公司总部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标的股票指管理委员会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公
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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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指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指《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管理办法》、《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而确定。按照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盈亏自负、风
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
对象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员以上管理
人员,员工持股计划的所有参加对象均在公司任职,领取劳
动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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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 391.2126 万元,持有人
不超过 64 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人,
分别为公司董事长刘长友出资 25.9189 万元、总经理贺天元
出资 25.9189 万元、监事会主席史晓丹出资 23.3278 万元、
党委副书记叶凤仪出资 19.4392 万元、副总经理杨占海出资
19.4392、监事姜秀奇 5.4433 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30.54%;
其他员工 58 人,出资 271.7253 万元。最终出资额以实际缴
款数为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
酬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参加对象应当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安排及认购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资金足额转入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认购公司二级市场发行的
股票。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限及管理模式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36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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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通过本次认购公司股份完成交易之日起计算。
如因卖出公司股票存在限制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
致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公司董事会
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同意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限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
划通过本次认购公司股份完成交易之日起计算。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本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
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
负责日常管理业务,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五、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一)持有人
参加对象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
的持有人。
(二)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
持有人组成。行使如下职权:
1、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细则。
2、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
3、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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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
4、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
提前终止。
5、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
增发、可转债等融资项目。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授予的其他职
权。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1、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负责召集,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
集。管理委员会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
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负责召集。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持有人会议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
方式。持有人会议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持有人签字。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每项决议应当经出席持
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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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名成员组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管理委员会为
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计划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3、在授权范围内在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办理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
5、代表全体持有人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6、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成立时筹集的现金资产
用于认购公司本次在二级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总金额
不超过 391.2126 万元。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
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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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
权益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
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
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
按所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取得相应收益。
(五)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
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
的股票。
(六)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由持有人
会议决定是否对资产进行分配。如决定对资产进行分配时,
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
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
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
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
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如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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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
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
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
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
行其纳税义务。
(二)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
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2、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
付。
十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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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
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强行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
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强行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
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
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
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八)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九)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明确员工持股计
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十)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认
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股份锁定以及权益分配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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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 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1、失去参加资格的情形。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
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或信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劳
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规定取消该持有人资格,
其对应的份额按照其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
的原则,由其他持有人出资赎回。
2、职务变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内,持有人职务
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或者分子公司任职,其已持有的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3、离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离职的,持有
人已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
4、持有人身故。持有人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及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5、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他处理
方式。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持
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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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员工持股计
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
的,则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持有人会议
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延长。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
过两次。
十三、其他事项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
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制度规定执
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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