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顺醋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现基于独立
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期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卫祥云 任永平 汤文桂
20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