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15-022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扩大市场销售,提高公司新能源客车市场占有率,2015 年 8 月 24 日公司与扬州
亚星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商公司)签署了《客车经销协议书》,公司授予亚商
公司特约经销商,在全国范围内经销公司 6 米纯电动轻型客车。预计 2015 年亚商公司
经销该型号客车 200 台,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在公平、
公正、互利原则基础上协商确定。公司将亚商公司纳入公司经销商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亚商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潍柴(扬州)亚星汽车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亚商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扬州亚星商用车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百成
注册资本:49893.217 万元
经营范围:客车及客车底盘开发、销售;商用车零部件生产、销售;配套加工;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
外);售后服务;商用车研发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双方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签署了《客车经销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授权亚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作为甲方
特约经销商,经销甲方生产的 6 米纯电动轻型客车产品。
2、上述经销区域非乙方专享,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单独进行产品销售。乙方
在全国范围内负责独立开拓市场,并不得与甲方及甲方其他经销商销售业务形成冲突。
3、乙方 2015 年度(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销售目标为 200 台,销售金额约 10000
万元。
4、甲方向乙方提供该产品配置价格表,作为乙方市场销售的指导价。标准配置(基
本配置与标准选装配置)状态下,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价格政策,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5、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价格,在市场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由双方本着公平、公正、
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具体按销售合同执行。
6、乙方向甲方订购本协议约定的产品时,甲、乙双方应签订销售合同,对订购产
品配置、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予以约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
低于合同总金额 10%款项作为定金,余款提车前一次性付清,或按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
方式付款。
7、车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维修规定和甲方制订的《保修
服务手册》实行三包服务。
8、甲方依据其《经销商商务政策》和《经销商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商务管理,
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管理,并严格执行甲方《经销商商务政策》
和《经销商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由亚商公司经销公司 6 米纯电动轻型客车,有利于扩大市场销售,提高公司新能
源客车市场占有率。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5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
方经销公司纯电动轻型客车的关联交易预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实施指引》规定,金长山、丁迎东、李百成、王春鼎四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由亚商公司经销公司 6 米纯电动轻型客车,有利于公司扩大市场销售,提高公
司新能源客车市场占有率。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关联方经销公司纯电动轻型客车的关联交易预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
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双方签署的《客车经销协议书》。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