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
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含所属子公司)仅能以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
目的, 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但未经公司同意,公
司所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外汇套期保值方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
外市场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收支总额。
第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
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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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在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交易
行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
1、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含 10%)的,由董事长审批;
2、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但不超过 30%的(含 30%),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3、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
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所属子公司职能部门,下同)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
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
为责任人;
2、公司所属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时,由其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根据下
述操作流程并履行其相应审批程序后,报公司财务部。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为
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各级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
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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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稳健为原则,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批,
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财务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4、财务部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
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5、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
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财务总监审批、提交总裁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确认;
6、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
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7、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财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总裁及董事长,
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9、财务部应在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总
监及相关人员。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公司授权范
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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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由公司经营层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九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
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董
事会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财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财务总监、总裁报告,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在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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