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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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受让菱

华天津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阳菱光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菱华阳光(天

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置业”)拟受

让菱华天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华天津”)持有的阳菱光辉(天津)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阳菱光辉”)49%股权和菱华阳光(天津)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华阳光”)49%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 18,171 万

元和 31,081 万元。

阳菱光辉注册资本为 31,000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为:

北京瑞菱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菱阳光”)出资额 15,810 万元,

持有 51%股权;华远置业出资额 15,190 万元,持有 49%股权。

菱华阳光注册资本为 53,000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为:

瑞菱阳光出资额为 27,030 万元,持有 51%股权;华远置业出资额为 25,970 万元,

持有 49%股权。

阳菱光辉和菱华阳光现持有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津沽路以北,洪泥河以

东的五宗土地的权益,总土地使用权面积约 22.29 万平方米,总规划建筑面积约

70 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 51.88 万平方米,规划性质主要为住宅、商

业等。

由于瑞菱阳光是本公司董事唐军先生任董事长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上述股权收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实,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增加土地储备、拓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正常

交易。本次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

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唐军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015 年 8 月 21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受让菱华天津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阳菱光辉(天津)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菱华阳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的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淮 王 巍 朱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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