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创业: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及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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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及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我

们作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关联企业购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关联企业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

《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关联企业购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

司关联企业购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先详细审阅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材料,并听取了相关

说明。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2、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是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创业品牌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的业务经营需要,需购买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衣架”

商标和部分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衣架”品牌商标所有权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品牌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是以出让方的账面净值为依据,协商确定的,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

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3、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当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构成重大影

响。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企业租赁办公场所的议案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

联企业租赁办公场所的议案》,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已事先详细审阅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材料,并听取了相关说明。公司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2、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是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创业品牌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的业务经营需要,需要向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租

赁办公场所而发生的,有利于子公司稳步开展业务。关联交易价格是子公司与关

联企业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后确定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3、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当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构成重大影

响。

三、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1、公司对董事会秘书提名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经了解陈乃轶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

我们认为他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陈乃轶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

2015年8月22日

独立董事

陈启杰 魏嶷 黄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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