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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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股份”、“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长
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相关备忘录 1-3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
公司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体系,促进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
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
绩效,实现公司价值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经公司董事会确认需要进行激励的骨干员工。
第四条 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股权激励对象
进行考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当年度可解锁额度根据公司、个人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1、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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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预留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各年度绩效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2015年净利润相比2014年增长不低于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 2016年净利润相比2014年增长不低于10%,且相比2015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年保持增长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 2017年净利润相比2014年增长不低于20%,且相比2016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 年保持增长
锁定期内公司净利润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上述各年度涉及对比的净利润指标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本计划发生的激励成本在
公司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选择上述业绩指标,是考虑到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结合公司以往年度历史
数据,并参考同行业其他公司的业绩情况,结合公司对行业发展前景所作的合理预期。
2、个人绩效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目前公司综合各方面因素对个人绩效进行打分,考核
结果共有 S、A、B、C、D、E 六档。其中 S 档考核等级为卓越,须做出重大贡献的
人员方有资格评为 S 级;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档以上(70 分
以上),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核为 D 档及以下(70 分以下),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等级 卓越 S 优秀 A 良好 B 合格 C 需改进 D 不合格 E
分数 95 以上 90 以上 80-89 70-79 60-69 60 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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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才能全额解锁激励股份。否则将取消激
励对象本考核年度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资格。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获授或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股权激励期间每年度一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
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八条 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结束 5 个
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事先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如不
能妥善解决,可提出申诉;激励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诉者的申诉请求予以答复,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告之相应的处理结果。
第九条 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与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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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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