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锚链: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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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

和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朱联海律师、

黄星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

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且基于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的,现发表法律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

召开的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15 年 8 月 4 日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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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陶安祥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8 月 12 日。有权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15 年 8 月 12

日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7,390,6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6.632%。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447,320,6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6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69,95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7%。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74,226,4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737%。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74,156,529 股,占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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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股份的 7.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69,9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根据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及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

表决结果:以 424,133,127 股同意,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23,252,981 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以 424,132,327 股同意,5000 股反对,300 股弃

权,23,252,981 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47,389,708 股同意,0 股反对,9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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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相符,在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

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

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

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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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___________律师

朱联海

经办律师:___________律师

黄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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