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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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
和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朱联海律师、
黄星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
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且基于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的,现发表法律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
召开的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15 年 8 月 4 日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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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陶安祥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8 月 12 日。有权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15 年 8 月 12
日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7,390,6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6.632%。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447,320,6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6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69,95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7%。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74,226,4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737%。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74,156,529 股,占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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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股份的 7.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69,9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根据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及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
表决结果:以 424,133,127 股同意,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23,252,981 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以 424,132,327 股同意,5000 股反对,300 股弃
权,23,252,981 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47,389,708 股同意,0 股反对,9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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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相符,在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
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
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
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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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___________律师
朱联海
经办律师:___________律师
黄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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