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上述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营销总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
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
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
(附件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
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
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
(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
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
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
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
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
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所持证券账户不交
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并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增加(或减少)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
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所持本
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
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期间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此期限内;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等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交易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五条的情况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
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
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如证券账户被他人
非法冒用等情形),否则,“误操作”、“不了解相关规则”、“委托他人代管账户”
以及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等均不足以构成从事违规交易行为的免责理由,公司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
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二)责任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依法要求其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三)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国家有关刑事法律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股票账户 ,本人计划 □买入/
□卖出公司股票。现根据有关规定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是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人身份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拟交易方向 □ 买入 □ 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期间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本人已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现回复
如下: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
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
以书面通知为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请
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持一份。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