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股份”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对银龙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银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5 号文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3.7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8,95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63,527.20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
第 21009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等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分别在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北辰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北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到位后,光大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为 24,892.10 万元,扣除
相应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3,944.20 万元。上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为 39,583.00 万元。
三、募集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存放于光大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募投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归
还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北辰开发区支
行、上海银行天津中北支行贷款共计 19,500 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444.20
万元。公司已经完成光大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工作,公司与光大银行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终止。
公司存放于上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 39,583.00 万元,其中 30,000.00 万元进行
了现金管理,投资于上海银行的“单位智能存款”产品,根据约定,该单位智能
存款可以根据公司要求随时划转至公司上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实施预应力钢材生产线项目投入资金 1,992.51 万元,另外光大银行结
转过来的利息收入 4.53 万元,上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34.70 万元,募集
资金账户余额为 7,629.72 万元。
四、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维护公司
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
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
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总额不超人民币 15,000.00 万元(包
括目前上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和由投资于上海银行的“单位智能存款”产品划转
至上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部分),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审议了上述事项。
五、保荐机构意见
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对于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用途以及合法性进行了有效性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的专项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 涛 曲洪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