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集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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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76 号大成国际中心 C 座 6 层

Office Tower C, Dacheng International Center, 76 East 4th,Ring Middle R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24,Tel: (8610) 59627683 Fax:(8610) 59626918

Website: www.yingkelawyer.com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反馈问题 2 .............................................................. 3

二、反馈问题 8 .............................................................. 8

三、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更新

1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秋

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4 月 3 日

出具的 150272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简称

“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秋林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

出具的 150272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简称

“二次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出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秋林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第二次补充

法律意见书》(简称“《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

2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

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秋林集团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反馈问题 2:申请材料显示,深圳金桔莱将黄金租赁的收益计入经常

性损益,黄金 T+D 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反馈意见回复显示,黄金租赁目

的为抵御黄金原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获得生产所需的黄金原材料;黄金 T+D 持

有目的为生产销售置备存货,作为原材料采购途径,最终主要以交割实物进行

了结;黄金租赁业务和黄金 T+D 业务都服务于深圳金桔莱的采购需求,深圳金

桔莱开展上述业务主要是利用其规避风险和降低采购成本的特点。反馈意见回

复同时显示,深圳金桔莱黄金 T+D 业务不符合套期保值会计核算要求,是普通

的投资行为。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深圳金桔莱开展黄金 T+D 业务的目的,

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相关表述是否前后矛盾。2)结合黄金 T+D 合约实例,补充

披露深圳金桔莱黄金 T+D 业务不符合套期保值会计核算要求的具体依据及分析

过程,相关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依据及合理性。3)结合黄金租赁和黄金

T+D 的具体业务流程、生产经营参与、交割形态、风险敞口及可比上市公司具

体会计处理差异分析,补充披露深圳金桔莱对黄金租赁和黄金 T+D 的收益进行

不同会计处理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是否符合标准一致性,是否符合同行业惯例。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补充披露深圳金桔莱开展黄金 T+D 业务的目的,反馈意见回复中的

相关表述是否前后矛盾。

深圳金桔莱开展黄金 T+D 业务的目的是用于生产销售置备存货,作为原材

料采购途径,在存货较少而订单较多时,针对交货期较晚的已确定价格的订单

3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进行黄金 T+D 合约多头操作锁定黄金采购价格,以少量资金锁定黄金价格波动

风险,待相应订单需要采购黄金原料时进行实物交割或在现货交易买入的同时

进行平仓。由于客户的订单价格已经确定,如果后期实际采购时黄金价格上

涨,则上述方式因可以锁定黄金采购价格而规避风险;如果后期采购时黄金价

格下跌,则上述方式会因锁定黄金采购价格而失去赚取黄金价差的机会。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黄金价格上涨,黄金 T+D 多头合约盈利,深圳金桔莱基

本按原计划进行实物交割或平仓,如果期间黄金价格下跌导致黄金 T+D 多头合

约出现亏损,深圳金桔莱经常会因期待金价回升以减少黄金 T+D 多头合约亏损

甚至取得盈利,而继续持有相应黄金 T+D 多头合约,因此深圳金桔莱在黄金

T+D 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明显具有希望黄金 T+D 业务盈利的倾向。

综上,报告期内,深圳金桔莱开展黄金 T+D 业务的初衷及每次进行该项业

务都是出于规避黄金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经营需要,并不以投机为目的,但在

实际操作中后期的很多情况下没有严格执行原采购方案,明显具有希望黄金

T+D 业务盈利的倾向,因此,深圳金桔莱将报告期内的黄金 T+D 业务视同普通

投资行为。

(2)结合黄金 T+D 合约实例,补充披露深圳金桔莱黄金 T+D 业务不符合

套期保值会计核算要求的具体依据及分析过程,相关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的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24 号,套期保值会计核算要求:企业运用商品期货进

行套期时,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同,以

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同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

实际价格风险。

深圳金桔莱开展黄金 T+D 业务的目的是用于生产销售置备存货,作为原材

料采购途径,在存货较少而订单较多时,针对交货期较晚的已确定价格的订单

进行黄金 T+D 多头操作操作锁定黄金采购价格,以少量资金锁定黄金价格波动

风险,待相应订单需要采购黄金原料时进行实物交割或在现货交易买入的同时

进行平仓。根据行业惯例,从客户下订单到深圳金桔莱采购黄金原料的时间不

4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会超过 10 天,所以此类黄金 T+D 合约的持仓不应超过 10 天,例如上市公司萃

华珠宝(002731)规定黄金 T+D 合约持仓时间不能超过 7 个交易日。基于以上

情况,可以认为深圳金桔莱黄金 T+D 业务对应的客户订单基本都在开立黄金

T+D 多头仓位的 10 日内完成黄金原料采购,报告期内深圳金桔莱所有持仓超过

10 天的黄金 T+D 合约都已在持仓 10 天后形成 100%的风险敞口,不符合套期保

值会计核算要求。经统计,深圳金桔莱报告期内持仓超过 10 天的黄金 T+D 合约

情况如下:

单位:公斤

持仓超过 10 天

持仓超过 10 总合约量占总采

总合约量 的合约量占总 总采购量

年份 天的合约量 购量的比例

② 合约量的比例 ③

① ②/③

①/②

2011 年 97 146 66.44% 1,446.52 10.09%

2012 年 346 1,274 27.16% 5,816.42 21.90%

2013 年 601 1,258 47.77% 14,828.16 8.48%

2014 年 15 70 21.43% 16,146.29 0.43%

2015 年 1-3 月 - - - 4,107.51 0.00%

注:2014 年下半年深圳金桔莱暂停了黄金 T+D 业务。

通过上表可知,报告期内,深圳金桔莱在对应订单已完成黄金原料采购后

仍继续持有黄金 T+D 多头合约从而形成风险敞口的情形较普遍,结合前文对造

成此情况的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深圳金桔莱在黄金 T+D 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有

获取盈利的倾向,深圳金桔莱对黄金 T+D 延期交割业务的了结处理具有不确定

性,因此深圳金桔莱黄金 T+D 业务不符合套期保值会计核算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8)》的规定,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

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非经常性

损益。深圳金桔莱的黄金 T+D 业务不符合套期保值会计核算要求,不属于同深

圳金桔莱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因此深圳金桔莱将该业务产

生的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5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3)结合黄金租赁和黄金 T+D 的具体业务流程、生产经营参与、实物交

割形态、风险敞口及可比上市公司具体会计处理差异分析,补充披露深圳金

桔莱对黄金租赁和黄金 T+D 的收益进行不同会计处理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标准一致性,是否符合同行业

惯例。

深圳金桔莱从事黄金租赁和黄金 T+D 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黄金租赁 黄金 T+D

对已有的采购订单,结合深圳金桔莱黄金存

货情况,针对存货中短缺种类的交货期较晚

深圳金桔莱与银行签署《黄金租赁交易合 的已确定价格的订单,深圳金桔莱进行 T+D

同》,约定向银行借入黄金原材料组织生产, 合约多头买入交易操作锁定黄金采购价格,

当租赁到期后,深圳金桔莱按照租赁合同约 其目的是为了补充存货及避免价格波动的

定数量归还标准金,同时按照一定的利率支 风险,并不以投机为目的,因此只开立多头

具体

付租赁费。租借黄金原料时计入存货和交易 合约,不开立空头合约。编制近期采购申请

业务

性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投资收 单,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通过上海黄金交

流程

益反映黄金租赁业务在归还时相对于借入 易 所 的 综 合 类 会 员 的 远 程 交 易 系 统 建 立

时价格波动差异,对于期末尚未归还黄金, T+D 多头仓位,在对应订单采购原料金当日

其价格波动产生的损益在公允价值变动损 进行实物交割,或平仓处理,了结黄金 T+D

益中反映。 交易,如果严格执行上述操作模式,在操作

过程中不会出现风险敞口,完全可以实现套

期保值的目地。

深圳金桔莱的黄金租赁业务是利用租借的 深圳金桔莱建立的黄金 T+D 合约都对应有

黄金进行加工、批发,深圳金桔莱开展该业 客户订单,在对应订单需要采购黄金原料

务并不以赚取黄金价格波动的差价为目的, 时,通过实物交割或在现货买入的同时进行

生产

在一个黄金租赁业务周期中,租赁的黄金始 平仓的方式完成采购,并进行加工销售。但

经营

终参与深圳金桔莱的存货流转,使得深圳金 深圳金桔莱在实际操作中对亏损的黄金

参与

桔莱可以稳定赚取加工费,该业务是一项长 T+D 合约经常在现货买入的同时并不平仓

期进行的与深圳金桔莱日常经营密切相关 了结,持续持有,使得该合约在对应订单完

的经常性业务。 成现货采购后脱离生产经营的需要。

深圳金桔莱在黄金 T+D 合约在对应的订单

需要采购黄金原料时通过实物交割或在现

深圳金桔莱从银行租入黄金时是取得实物

实物 货买入的同时平仓来了结。但深圳金桔莱在

黄金并入库,经营中在卖出的同时买入等质

交割 实际操作中对亏损的黄金 T+D 合约经常不

等量等价的黄金,在合约到期后向银行归还

形态 在对应订单实施采购时进行了结,因期望减

等质等量的黄金。

少亏损或实现盈利而持续继续持有,最终该

类合约通常以平仓了结。

报告期内,深圳金桔莱的黄金存货量均大于 深圳金桔莱为了规避生产经营中的金价波

风险

租借黄金量,不存在风险敞口,黄金价格波 动风险开仓多头合约进行黄金 T+D 延期交

敞口

动不会给深圳金桔莱租赁黄金业务带来风 割业务,但实际操作中对后续多头合约了结

6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险和收益。 处理具有不确定性,其中部分合约交割实

物,部分合约在对应客户订单的黄金原料完

成采购后继续持有进行转为投机操作,该部

分投机操作的合约会形成风险敞口。

同行业上市公司关于黄金租赁业务和黄金 T+D 业务的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 黄金租赁 黄金 T+D

萃 华 珠 宝 黄金租赁业务损益界定为 未单独核算,将持有的黄金 T+D 多头仓位至实物

(002731) 经常性损益 交割时实现的盈亏计入原材料成本。

“在 T+D 日中的 D 日进行合约平仓而非实物交割

明 牌 珠 宝 黄金租赁业务损益界定为

部分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空头期末持仓产生

(002574) 经常性损益

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按照套期保值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套期工具和被

潮 宏 基 黄金租赁业务损益界定为

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未能完全抵消而形成

(002345) 经常性损益

的无效套期收益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金 叶 珠 宝 对租入的黄金未做账务处

未披露该业务

(000587) 理

金 一 文 化 黄金租赁业务损益界定为

按照套期保值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002721) 非经常性损益

东 方 金 钰 黄金租赁业务损益界定为 实物交割产生的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非实物

(600086) 经常性损益 交割平仓产生的损益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豫园商城 黄金租赁业务损益界定为

黄金T+D业务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

(600655) 经常性损益

综上,在深圳金桔莱的实际经营中,报告期内的黄金租赁业务不存在风险

敞口,不受黄金价格波动影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且常年存在并规模不断

扩大,产生的收益应计入经常性损益;黄金 T+D 延期交易虽然为生产经营而开

展多头操作,但后续实际操作并不是完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了结,大比例

的黄金 T+D 多头合约在后期形成 100%的风险敞口,有一定风险,不符合套期保

值会计核算要求,深圳金桔莱已意识到在黄金 T+D 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

考虑到随着报告期内存货数量和种类的持续增加,对该业务的需要已大幅降低,

于 2014 年下半年暂停该业务,基于以上原因,黄金 T+D 业务产生的收益应计入

非经常性损益。因此,深圳金桔莱将黄金租赁的收益计入经常性损益,将黄金

T+D 延期交易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同行业上市公

司中萃华珠宝(002731)、明牌珠宝(002574)、潮宏基(002345)、东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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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钰(600086)和豫园商城(600655)均将黄金租赁业务的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

益,多数同行业上市公司将黄金 T+D 业务按照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准则进行会计

处理,如符合套期保值准则就界定为经常性损益,如不符合套期保值准则就界

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综上,经核查,律师认为:在深圳金桔莱的实际经营中,报告期内的黄

金租赁业务不存在风险敞口,不受黄金价格波动影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

营,且常年存在并规模不断广大,产生的收益应计入经常性损益;深圳金桔莱

开展黄金 T+D 业务的目的是用于生产销售置备存货,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相关表

述不存在前后矛盾;深圳金桔莱在黄金 T+D 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有获取盈利的倾

向,深圳金桔莱对黄金 T+D 业务的了结处理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深圳金桔莱的

黄金 T+D 业务不符合套期保值会计核算要求,将相关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是

合理的;深圳金桔莱对黄金租赁和黄金 T+D 的收益进行不同会计处理符合深圳

金桔莱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标准一致性,也有

同行业上市公司采取相同的会计处理原则,符合同行业惯例。

二、反馈问题 8:反馈意见回复显示,深圳金桔莱 2013、2014 与第一大客

户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业务主要为批发千足金金条。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

披露双方业务往来合同约定、产品再销售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请独立财务顾

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深圳金桔莱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业务往来合同约定

深圳金桔莱 2013、2014 与第一大客户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业务主要

为批发千足金金条,深圳金桔莱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黄金购销协

议》以及《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甲方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乙方为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

限公司。

8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2、甲方向乙方购买黄金原料(包括金料或金条),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

定的要求交货。

3、供货约定:(1)甲方每次向乙方购买黄金金条前,先将货款汇入乙方

指定账号。(2)价格确认:乙方在确认收到甲方货款后,甲方根据当日国际黄

金价格,向乙方发出《黄金价格结算确认单》,确认购买金料或金条价格及数

量。(3)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黄金价格结算确认单》当日应盖章确认《黄金价

格结算确认单》的内容,并将金料或金条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

4、项目约定:(1)甲方向乙方购买金料或金条,乙方保证甲乙双方确定

的要求交货。(2)乙方必须严格保持标准制作,黄金成色必须达到甲方要求成

色,并符合 GB/T21198.4-2007、GB/T25933-2010、GB/T25934-2010 国家高纯

金标准。

5、质量标准:(1)乙方所交付的金料或金条成色须达到甲方要求,并符

合国家相关高纯金标准。(2)乙方所交付的黄金原料须标有“粤鹏金”品牌

LOGO,成色,重量及编号,所交付的金条须标有成色、重量。

6、收货和发票:(1)时间要求:交货期限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

方要求提前或者延期交货的,应该提前向对方提出,并取得对方同意。(2)甲

方收货地点为乙方的展厅,乙方生产完毕,通报甲方,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

委托指定人员自行将货物提走。(3)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验收提货后,乙方

须对产品的成色负责,提货后产品的一切破损与乙方无关。(4)甲方提货时乙

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并交予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委派的指定人员。

7、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交付金料或金条,乙

方应每天承担本合同项下商品总价格 0.01%的违约金。(2)如乙方交付的金料

或金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标准,已经查证,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

的所有经济损失,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2)产品再销售情况

2013 年、2014 年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深圳金桔莱采购黄金金条等产

品,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北京信托黄金二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

9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托人,按照信托计划约定而进行的采购。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从深圳金桔莱

采购的黄金金条等产品均已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销售。

报告期内深圳金桔莱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销售黄金金条等产品,双方

不存在合同以外的其他安排,深圳金桔莱不存在合同以外的其他义务;除了上

述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销售黄金金条产品之外,深圳金桔莱与北京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3)相关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深圳金桔莱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销售黄金金条等产品的流

程为:深圳金桔莱预收货款后采购黄金原料加工生产成黄金金条;加工完成

后,深圳金桔莱通报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或其指定

第三方委托指定人员在深圳金桔莱展厅自行将金条产品提走,并在深圳金桔莱

的出库单上签收;交货完成后,深圳金桔莱按《黄金价格结算确认单》确认主

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业务描述 方向 会计科目

借: 银行存款

①收到预付款

贷: 预收账款

借: 原材料

②采购原材料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借: 生产成本

③生产领用

贷: 原材料

借: 库存商品

④完成加工、产成品入库

贷: 生产成本

借: 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⑤销售出库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10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经核查,律师认为:深圳金桔莱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业务真

实合法,双方不存在合同以外的其他安排,深圳金桔莱不存在合同以外的其他

义务;除了上述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销售黄金金条产品之外,深圳金桔莱

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报告期内北京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从深圳金桔莱采购的黄金金条等产品主要通过银行渠道对外销售,目前

已销售完毕;深圳金桔莱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更新

根据秋林集团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秋林集团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较《补充法律意见》有进展情况更新如下:

1、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博瑞商业”)诉秋林集团、哈尔

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博瑞商业就秋林集团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2 层至 7 层)

秋林商厦所有权纠纷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15 日作出(2011)南民二初字第 3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秋林集团原董

事长蒋贤云与博瑞商业于 2008 年 12 月 6 日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有效,

秋林集团负有协助产权过户义务。经上诉,2012 年 5 月 15 日,哈尔滨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2011)71 哈民一终字第 875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

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014 年 8 月 8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3)黑民初字第 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房地产买卖

协议》继续履行;二、秋林集团、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应将争议房产所有

权及土地使用权更名至博瑞商业名下;三、博瑞商业向秋林集团、哈尔滨秋林

大厦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屋转让价款,需向秋林集团支付 125,581,740.00 元;

四、两被告向博瑞商业支付违约金,秋林集团需支付 1,826,222.60 元。”秋林

集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 年 7 月 25 日秋

林集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

终字第 314 号】的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黑民初字第 4 号】的一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11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60289.5 元,由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292642 元,

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负担 18348 元,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49299.5 元。

2、秋林集团诉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美达公司”)、

博瑞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7 月 11 日,秋林集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美达公司,要

求美达公司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2 层至 7 层)秋林商厦房产

中搬出,并支付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 12,757.73 万元。2013 年 9 月 3 日,秋

林集团以博瑞商业和美达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

请增加被告和诉讼请求,诉请增加博瑞商业为本案的共同被告。2013 年 9 月 16

日,美达公司以秋林集团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2 层至 7 层)

的秋林商厦交接给黑龙江汉帛投资有限公司而从未交接给美达公司为由,向黑

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诉请秋林集团支付违约金 10,950 万元。2014

年 8 月 8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秋林集团双倍

返还定金 200 万元;二、秋林集团向美达公司返还租金 350 万元及利息;三、

驳回秋林集团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美达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秋林集团不

服该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 年 7 月 26 日秋林集团

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 313

号】的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民初字第 5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民初

字第 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返还 450 万元及利息

(100 万元自 2010 年 7 月 6 日起,350 万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

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679658.65 元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594300 元

由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570000 元,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243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679658.65 元,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669658.65 元,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0000 元。

12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3、上述两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的判决结果,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对

公司财务影响如下: 按照出售房屋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出售价款扣除房屋土

地账面价值、交易税费、违约金、返回美达租金及利息等后,净增加额计入

“营业外收入”。预计两案判决结果将增加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 7000 万元左

右(该数据未经审计,最终结果以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数据为准)。

上述两诉讼案件为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公司享有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和向

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权利。但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期间,不会停止上述两案

判决的执。

(以下无正文)

13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

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梅向荣 高清会

王军辉

年 月 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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