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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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

法律意见书

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市三牌楼大街 151 号 4 楼

电话:(86 25)83582067

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苏德律法字(2015)第 42 号

致: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南京化纤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南

京化纤的委托,担任南京化纤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重组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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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义 .............................................................................................................3

声明事项.....................................................................................................4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6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程序 ............................................................7

三、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情况 ....................................................................9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1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11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12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12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 ......................................................12

九、结论性意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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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南京化纤、公司、本公司、上市

指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南京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 指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轻纺集团 指 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工集团、控股股东 指 南京新型工业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金羚地产、标的企业 指 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金羚房地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产开发有限公司 70%股权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中国电建地产

交易对方、中电建地产 指

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国有产权公开挂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指 牌的方式出售持有的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70%股权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

《产权交易合同》 指

限公司 70%股权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其附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

本意见书 指

况之法律意见书

南京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法律顾问 指 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 指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指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2014 年 4 月 30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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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下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次交

易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向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提出了应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产清单,并得到了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依据该等

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师亦单独或综合

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查证、查询、实地调查等验证方式,遵循独

立、客观及审慎性、重要性原则,就所涉必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还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当事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

要的讨论。上述资料、文件、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结

果构成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此外,在对某些事项

的合法性的认定上,我们也同时充分考虑了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的批准

和确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确认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上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如下保证,

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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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

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

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

在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所

取得的文书,在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

据。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备查文件,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

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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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案概况

公司通过国有产权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金羚地产70%股权,

交易对方经挂牌转让程序最终确定为中电建地产,根据第三次国有产

权公开挂牌结果,最终交易价格为77,223.11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将不再持有金羚地产股权。

(二)本次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所持金羚地产70%股权。

(三)本次交易对方

根据国有产权公开挂牌结果,交易对方为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

公司。

(四)本次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以标的资产截至2014年4月30日经公司

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并以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为公开挂牌转让

参考价格,最终交易价格以国有产权公开挂牌结果为准。

根据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经南京市国资委备

案的“苏中资评报字[2014]第3005号”《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拟转

让持有的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4月30日,公司所持金羚地产70%%股权的评估

值为人民币84,223.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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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次国有产权公开挂牌结果,最终交易价格为77,223.11

万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及其内容合法有效,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1、2014 年 5 月 8 日,因筹划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公司董事会向

上交所申请自 2014 年 5 月 9 日起连续停牌。

2、2014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包括《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在内的本次

交易相关议案,拟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本公司持有的金羚地产 70%股

权。

3、2014 年 8 月,南京市国资委对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了评

估备案,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2014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包括《关于调整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在南京产

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方式出售公司所持金羚地产 70%股权的议案》在

内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同意将公司所持金羚地产 70%股权以人民币

84,223.11 万元挂牌价格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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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4 年 09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在南京产权

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售金羚地产 70%股权,挂牌转让参考价格为

84,223.11 万元。在规定期限内无意向受让方前来报名。

6、2014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0%股

权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所持金羚地产

70%股权的挂牌转让参考价格调整为人民币 77,223.11 万元,挂牌的

其他条件不变,然后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再次公开挂牌。

7、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在南京产权

交易中心再次公开挂牌出售金羚地产 70%股权,挂牌转让参考价格为

77,223.11 万元。在规定期限内无意向受让方前来报名。

8、2015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次公开挂牌转让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7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原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等 6 家交易中心整合而来)通过公开挂牌转让方式

再次转让金羚地产 70%股权,确定挂牌价格仍为人民币 77,223.11 万

元,其他挂牌条件不变。

9、2015 年 1 月 21 日至 2015 年 2 月 3 日,公司在南京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第三次公开挂牌出售金羚地产 70%股权,挂牌转让参考价

格为 77,223.11 万元。

10、2015 年 2 月 4 日,公司收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

于产权交易项目意向受让方报名情况的函》:在规定期限内有一家意

向受让方前来报名(即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同日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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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格进行了确认,同意上述意向受让方的报名资

格。

11、2015 年 2 月 12 日,公司与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了附条件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

12、2015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审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在内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13、201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审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在内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交易双方可依法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

三、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5 年 8 月,金羚地产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股

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持有的金羚地产全部股权已经过户,公

司不再持有金羚地产股权。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中电建地产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采取

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中电建地产首期支付全部交易款的 50%,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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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尾款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并从《产权交

易合同》生效次日起第 6 个工作日至尾款实际付清日期间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乙方报名时向鉴证方缴纳的 10000 万元保证金冲

抵交易价款尾款。

2015 年 4 月,中电建地产将全部股权转让交易价款的 50%合计伍

亿伍仟壹佰伍拾玖万叁仟陆佰伍拾元整(不包括已付定金壹亿元整)

汇至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号。

2015 年 7 月,中电建地产将剩余尾款肆亿伍仟壹佰伍拾玖万叁

仟陆佰伍拾元整及应支付的利息伍佰壹拾柒万柒仟贰佰肆拾贰元捌

角贰分汇至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号。至此,中电建

地产应支付的南京金羚房地产 100%股权转让款已经全部付清,其中

应支付给公司 70%股权的转让款为 77,223.111 万元,利息为 362.40

万元。

(三)期间损益的归属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中电建地产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标的

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损益,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

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确认,由公司按原持有标的企业股权比例享有或

承担。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过渡期损益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天运【2015】普字第 01510 号),过渡期

间金羚地产实现盈利。根据约定,公司已享有未分配利润 317,977 元。

(四)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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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羚地产与中电建地产、公司、南京东华高新技术发展有限

公司、南京化学纤维厂等共同签署的《债务偿还协议》,在约定期限

内,由中电建地产代金羚地产偿还其所欠相关债务共计 36,950 万元。

2015 年 2 月,中电建地产支付了上述全部款项。

(五)证券发行登记及股权转让事宜的办理情况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意见书签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的交易对价支付、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相关债

权债务已处理完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符合相关协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意见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

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意见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

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

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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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本所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意见书签署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尚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协议为《产权交易合同》及其附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意见书签署之日,该合同的生效条件已

全部实现,合同已生效,且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各方已按照合同的约定

履行各自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意见书签署之日,交易双方已经按

照《产权交易合同》及《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

本所律师核查认为,截至本意见书签署之日,协议相关各方已按

照约定履行了相关资产的交接和交易对价的支付义务,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拟出售的标的资产已全部过户,本次重组实施后,相关后续事项

主要为交易各方需继续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后续事项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实质

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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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了全部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各方已完成了标的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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