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 南黄 河旋 风 股 份有 限公 司 ⒛ 15年
第 二 次 临 时股 东大 会 的法 律意 见 书
豫世 意见 (2015)第
致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 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律师法 》、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河
南世纪通律 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受公司委托 ,指派本律师 出席
公司 2015年二 次临时股 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法律见证 。
本律师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 范和 勤勉尽 责精
神 ,对本次股东大 会 的召集 、召开程 序 ,出席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 、
大会表 决程序 、表诀结 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核验 后 ,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本次股 东大会
召集 、召开 的程序
公司董事 会 于⒛ 15年 28日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并于⒛ 15
年7月28日 《上海证券报 》及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网站就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 点和审议 事项进行 了公告 (以下简称 公告 )。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 网络投 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⒛ 15年 12在 市人 民路⒛0号公司总部 会议室如期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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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 东大会 的网络投 票 , 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 大会 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 的网络投票平 台进 行 , 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 间为 :
2 0 1 5 年8 月 1 2 日 0 ⒐1 5 ~ 0 59 、0 ⒐3 o ~ 1 1 3 o , 1⒍31⒑5l【O , 通过 互
联
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⒛ 1 56年月8 日O q : 1 50丬。
经 审查 , 本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
二 、 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
本 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 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其
中, 现场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7 人, 代表股份
1 9 9 ` 5 0 3 `。5 5 0 股有投票权 的股份 1 9 9 ` 4 9 8 `,2占4 6 股
公司总 股份 的 6 9 5o、3 1 ` 8 3的42股8 . 7 % 。 海证券交 易所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 的股东资格 由上证所 信息 网络有 限公司认
定 。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 的股东 1 5 人,
代表股份 2 3 ` 8 3 3 ` 9 8 6 股 份 的 3 . 4 2 网络投 票和现
场投票 的股 东及股东 代 理 人共计 2 2 人, 所代表 的股份为
2 2 3 ` 3 3 2 ` 2 3 2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3 2 . 1 3 % 。
公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 出席会议 , 董事会邀
请人员列席 会议 。
本次股东大 会 的召集人为公 司董事会 。
经 审查 , 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 东及代理人资格合法有
效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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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 会 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
本次股 东大会 以现场 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 结合 的方式进行 。
现场会议 以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 审议 的议案逐 项
进行表 决 ( 涉及关联 交 易的议案 , 关联股东 回避 了表决 ) 后, 按 《公
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 、验 票和计票 , 并当场 公布 了现场表决
结果 。
网络 投票结束后 , 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
票的有效表决情况 表 。将现场投票结 果和 网络投票结 果合并统计后 ,
依法通过 了所有议案 。
本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 的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
四 、 本次股 东大会无 新议案提 出
综上 , 本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 , 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及召集
人 的资格合法 有效 ,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表诀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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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本法律慧见书签署页)
承办律师 :李春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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