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
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上海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寿”)、CHINA SHIPPING NAUTICGREEN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中海绿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绿
舟”)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共同投资设立“上海海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暂
定,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亿元,其中,公司拟以
现金认缴人民币 2.5 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50%;上海人寿拟以现金认缴人民币 1.25
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25%;中海绿舟拟以现金认缴人民币 1.25 亿元,占注册资
本的 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中海(海南)海盛船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
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
充分了解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
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议案》已提
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关联自然人密春雷、杨吉贵为本次交易对方上海人寿的董事,中
海绿舟为公司过去 12 个月内控股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下属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的相关规定,上海人寿为公司的关联方,中海绿舟视为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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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密春雷、
杨吉贵、谢娜均按规定回避了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审议本次对外投资的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1、公司拟与上海人寿、中海绿舟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共同投资设立上海
海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投入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亿元,其中,公司拟以现
金认缴人民币 2.5 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50%;上海人寿拟以现金认缴人民币 1.25
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25%;中海绿舟拟以现金认缴人民币 1.25 亿元,占注册资
本的 25%。本次对外投资完成后,公司的业务领域将得到进一步拓展,由于新设
公司注册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可以充分利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优
势,实现公司经营的多元化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
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
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3、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设立上海海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投
资意向书》。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把握了行业契机进行业务开拓,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董事会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安排。
独立董事签名:毕文瀚 刘蕾 周斌
201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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