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5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包振华先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8 月 8 日,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公
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包振华先生通知,截至 2015 年 8 月 8 日,
包振华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实施已满 6 个月,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本次增
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增持情况
包振华先生于 2015 年 2 月 9 日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增持 1,100,000 股,并委托本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
份的公告》(第 2015-002 号公告,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及未来发展的信心,包振华先生计划在首次增持之日(即
2015 年 2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择机以其自身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1%(含首次增持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期间:2015 年 2 月 9 日—2015 年 8 月 8 日
2、增持股份的数量:自 2015 年 2 月 9 日至 8 月 8 日,包振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1,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09%。
3、增持前后股份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包士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364,884,588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 36.7916%,一致行动人包振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后,包士金先生
仍持有本公司股份 364,884,58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6.7916%,包振华先生持有本
1
公司股份 1,1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1109%;本次增持后,包士金先生和包振
华先生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 365,984,58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6.9025%。
4、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
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包振华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专项核查结论性意
见如下:
1、增持人包振华先生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增持人包振华先生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增持人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增持人包振华先生本次增持可以参照《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免予提出
豁免申请。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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