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
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仪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用途进行的调整,是基于公司
资金状况及公司发展情况所作出的合理调整,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审议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同意
相应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报告》。
独立董事:
胡仁昱 罗剑烨 韦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