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博元: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补充资料暨《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的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5-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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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的说明

为帮助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尽快摆脱当前的困境,

避免因公司退市给广大股东带来的损失,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审议,

通过了拟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议案,并决定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董事

会现就该议案详细说明如下:

一、关于重整程序的简要说明

重整是由司法机关介入帮助企业摆脱债务及经营困境、走向重生的有效途径。

重整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始于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重整跟一般理解上的“破产”不同,一般理解

上所谓的“破产”指的是“破产清算”,重整虽然规定在《破产法》中,但重整

并非“破产清算”,重整程序完成后,债务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可以继

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整在实践中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自重整制度确立至今,

已经有 40 余家上市公司通过重整摆脱了危机,走出了困境,实现了复苏。

二、重整是解决公司当前问题的最佳选择

(一)公司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1、如何化解退市风险

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已被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如

果不能在 2016 年 3 月 26 日前恢复上市,或在此期间被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

公司将被迫退市。因此,公司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保障上市公司的资格,避

免公司退市,或者在退市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如何尽快实现重新上市。

2、历史遗留问题

一方面,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当时的大股东做出的股改承诺是否兑

现尚存争议。若未能兑现,虽然股权数次易主,但兑现股改承诺的责任至今并未

消除。另一方面,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面临着被广大股东追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责任的风险。如果这两方面的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公司恢复上市以及退市后

重新上市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3、如何改善经营能力

公司目前的持续经营能力堪忧。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在 2014 年财务报告的

审计意见中,已经认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 2014 年

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

4、债务逾期不能清偿

当前,公司出现了债务不能到期清偿的现象,并且从资产负债情况来看,公

司已经明显的资不抵债,正面临着债务偿付危机。如果债务逾期的问题不能得到

解决,公司将疲于应对来自四面八方的追债诉讼,公司将无力改善持续经营能力,

也无法采取避免退市风险以及退市后重新上市的积极措施。

另外,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越权行为(重大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或存的隐形担保问题也不断面临着诉讼,耗费着公司的巨大精力,严重影响了公

司的日常经营。

(二)解决公司所面临问题的思路

解决公司所面临问题的思路是“重整+资产注入”。通过重整解决三个问题:

其一,对已经发生的债务按照重整方案予以清偿;其二,借助重整程序特有的出

资人权益调整制度,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转增股份部分用于变现用于清除债务,

部分用于重组方拟向公司注入的资产的对价;其三,根据公司未来的经营计划,

对公司现有的资产、业务结构进行调整,通过资产处置实现新老业务划断。通过

盈利能力优良的资产注入解决公司主营业务问题,改善公司的基本面,恢复公司

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满足恢复上市所需的各种财务指标。通过“重整+资产

注入”的一揽子安排,消除影响公司健康发展的桎梏,实现公司的重生。

目前公司的具体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尚未制定。

三、其他说明

公司走到今天滑向退市的边缘,是广大股东以及公司现有的管理层所不愿看

到的情况。本届董事会成立以来,本着帮助公司摆脱困境,努力把公司拉回持续

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的初衷,千方百计、多方协调,积极采取各种拯救公司的措

施。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沉重,不经过彻底的、全面的清理和整顿,一般的拯救

措施很难奏效,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状况,实现恢复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

力的目标。在此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慎重研究后决定,拟依照《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对公司实施重整,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重整申请。

目前已经进入 2015 年下半年,如果不能尽快启动重整程序并加快推进各项

重整工作,公司 2015 年扭亏的目标将很难实现。如果 2015 年继续亏损,将给公

司后续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如果由此导致公司退市不可避免或者重新上市的时

间被大大拖延,广大股东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损失。为了给公司一个复苏的机会,

也为了保护广大股东的切身利益,公司董事会恳请广大股东能够支持本议案。公

司董事会衷心希望能够与广大股东同舟共济,争取早日实现公司的重生。

四、风险提示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存在不能获

得法院裁定受理的情形,即公司重整程序能否启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述风险

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关注。

2、此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公司的重整申请后,存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以及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等原因而被法院裁定终

止重整,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也将终止

上市。上述风险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关注。

3、2015 年 5 月 25 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对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2015]216 号)。公司

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中国证监会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14.1.6 条

和第 14.1.7 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暂停公司股票

上市。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公司恢复上市须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2.7 条要求的条件,主要包括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

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

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2).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

(3).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

(5).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换下列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3).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

(4).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人

员。

(三)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

已执行完毕;

(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

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四)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四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

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四项条件。

破产重整结果如否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但破产重整是

目前帮助公司摆脱债务及经营困境、走向重生,恢复上市或者退市不可避免的情

况下如何尽快实现重新上市的最有效途径。

上述风险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关注。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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