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5-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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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议 案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整体财务成本,调整

公司融资结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具体内容如

下:

一、发行方案

(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9亿元);

(二)发行方式: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通知书有效期内分期择机发行;

(三)发行期限: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有效

期内,每期中期票据发行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四)发行利率:将根据公司信用评级情况和资金市场供求关系

确定;

(五)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六)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此次发行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全权处理与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定具体的发行方案、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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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利率等,及办理中期票据的注册、上市手续;

(二)确定具体的发行方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

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三)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上市及

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中

期票据的注册报告、发行公告、发行计划、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等);

(四)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

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五)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

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六)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 年版)和公司《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

上述议案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

准。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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