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光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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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1 证券简称:*ST 光学 公告编号:2015-050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 号《关于对凤凰光

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主

要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自 2014 年 2 月启动退城进园搬迁工作,至 2014 年 4 月搬迁工作完成

并在新厂区投产。根据你公司与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集团”)

签订的退城进园搬迁补偿协议,凤凰集团须对你公司进行相应补偿。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 2014 年年报显示,已确认部分退城进园补偿款项,涉及金额

2296 万元,此金额已达到你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但直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

公司董事会才审议上述退城进园补偿关联交易事宜并予以披露。公司履行关联交

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准确。

2005 年,你公司子公司南昌凤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数码”)

与南昌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百货大楼”)签订合同,由凤凰

数码向南昌百货大楼出让房屋建筑物资产、设备类资产、土地使用权,但你公司

对子公司缺乏有效管控,内部信息传递不通畅、不及时,未能及时掌握上述资产

转让过户进展,直至 2014 年,公司在与南昌百货大楼沟通尾款事宜中,才得知

相关土地已过户至南昌百货大楼名下,房产尚未过户。此外,我局发现,根据凤

凰数码与南昌百货大楼 2005 年 12 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上述资产出让价格为 3392

万元,但公司在当时临时公告及 2005 年年报中将转让价格披露为 2900 万元,信

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

条规定,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

三、部分事项财务核算及管理不规范。

由于未及时掌握相关资产转让过户进展,凤凰数码迟至 2014 年才计提应交

纳的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约 259 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

十九条规定。而且,2014 年末,凤凰数码其他应收款——南昌百货大楼明细项

目下挂余额 353 万元,其中 205.4 万元为凤凰数码在不知土地已过户给南昌百货

大楼情况下 2007 年至 2011 年支付给税务机关的持有前述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

权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而南昌百货大楼历年来已自行申报缴纳上述

有关税费。公司存在单边挂账问题,财务核算及往来账管理不规范,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

即进行整改,且达到如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强化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加强信

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你公司应及时查找有关内部控制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

案,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并在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我局审核无异议后,报交

易所披露。

针对江西证监局《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给予高度重

视,拟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披露整改报告,同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向广

大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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