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银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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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银星

股票代码:600753

信息披露义务人: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郝村

通讯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郝村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增加

签署日期:2015 年 8 月 4 日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其在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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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特别提示 1

目录 2

释义 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简要情况 8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的简要情况 8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9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9

二、东鑫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后增持或处置东方银星的股份计划 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9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10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1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1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0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12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2

第四节资金来源 12

一、本次交易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12

二、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13

第五节后续计划 13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13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13

三、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14

四、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14

五、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14

六、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14

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15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5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16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6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关于关联交易的情况16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8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18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18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18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8

第八节前 6 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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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20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21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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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东方银星、上市公

指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53.SH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东鑫公司

银星集团 指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 指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赛尼置业 指 重庆赛尼置业有限公司

商丘天祥 指 商丘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

东鑫公司以现金人民币801,942,900元受让银星集团持有的东方银星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6,785,000股股份,占东方银星总股本的20.9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银星集团持有的东方银星26,785,000股

权益变动完成之日 指

股票过户至东鑫公司名下并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之日

银星集团与东鑫公司于2015年8月4日签订的《重庆银星智业(集团)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有限公司与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

《准则15号》 指

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

《准则16号》 指

购报告书》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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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郝村

法定代表人:柴春祥

注册资本:120,000 万元

注册号:140700090012311

税务登记证号(国税):晋税字 140702330553740 号

税务登记证号(地税):晋税字 140702330553740 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3055374-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期限: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

经营范围:销售:钢材、日用百货。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郝村

联系电话:0354-3234343

东鑫公司成立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4 日,认缴注册资本为 12 亿元。柴春祥的第

一期出资为 6 亿元,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出资到位,经山西晋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

合伙)审验并于同日出具了晋晋和验【2015】0004 号验资报告。第二期出资 6 亿元

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缴足,亦经山西晋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验并于同日出

具了晋晋和验【2015】000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东鑫公司累计实

缴注册资本为 12 亿元,实收资本为 12 亿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柴春祥 120,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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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20,000.00 100.00%

东鑫公司为柴春祥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柴春祥

100%

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柴春祥先生。

姓名 柴春祥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4240119610411****

国籍 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1996 年至今担任晋中东兴铝型材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5 年 2 月至今担任天津茂达盛资

个人简历/任职情况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2015

年 5 月起担任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及

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

人柴春祥先生控制及投资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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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主营业务 产权关系

天津茂达盛资 担任委派代表,有限合

产管理合伙企 - 2015 年 2 月 3 日 资产管理;财务咨询 伙人,出资 100 万元,

业(有限合伙) 出资占比 50%

晋中东兴铝型 生产、销售、安装: 担任董事长,出资占比

材有限公司 100 万元 1998 年 3 月 23 日

铝型材 6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一期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东鑫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经营范围为销售:钢材、日用百货。商务信息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本次交易外,东

鑫公司未开展实质性业务。

东鑫公司设立至今尚不足一年,东鑫公司最近一期(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主

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设立日至

财务指标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指标

2015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 1,200,015,186.67 主营业务收入 -

净资产 1,199,999,771.67 净利润 -228.33

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0.00% 0.00%

(全面摊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和仲裁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鑫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柴春祥最近五年内

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东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国籍及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柴春祥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 无

柴增祥 监事 中国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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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柴春祥、柴增祥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东鑫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柴春祥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

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鑫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柴春祥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

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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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收购方式受让银星集团所持东方银星20.93%的股份,

受让完成后将成为东方银星的第二大股东。通过持有东方银星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希

望通过业务、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的转型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改善上市

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运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优质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

二、东鑫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后增持或处置东方银星的股份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转让本次受让的东方

银星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东鑫公司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东方银星权益的

可能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与银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华宝信托、赛

尼置业、商丘天祥和许翠芹磋商股权转让事宜,若顺利与上述银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最终完成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累计持有东方银星29.99%的股份。

若东鑫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将严格按照《证

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一)2015年8月4日,东鑫公司的唯一股东柴春祥做出同意本次交易的股东决定;

(二)2015年8月4日,东鑫公司与银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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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鑫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鑫公司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东方银星20.93%股权,成为上市公

司的第二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2015年8月4日,东鑫公司与银星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801,942,900元的

价格(即每股29.94元)受让银星集团持有的东方银星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共计26,785,000

股股份,占东方银星总股本的20.93%。双方于协议签订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相应股份

交割完成后,东鑫公司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东方银星20.93%股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5年8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鑫公司与银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转让数量及比例

银星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6,785,000股股份(“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20.93%)转让予东鑫公司,东鑫公司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

述股份。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安排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为29.94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801,942,900元。东鑫公司应当在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

确认书》之后的次一工作日前(含当日)向银星集团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完毕本协议约

定的转让款项。

(四)交割安排

银星集团应当于2015年8月17日前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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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类似证明文件。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

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

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协议生效后,除协议约定或协议双方另行约定外,银星集团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

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

亦不得开展与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银星集团承诺标的股份在交割日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

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

(五)过渡期内有关事项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东鑫公司名下之间的期间为本次股份转让的

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内,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东

鑫公司享有。过渡期内,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共同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

的稳定。

(六)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任何对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除协

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银星集团应当于本协议

终止或者解除后全额返还东鑫公司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协议义务的,每延期履行一日,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0.1%

按日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履行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

约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即行终止,违约方应当于本协

议终止后另行向守约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20%的违约金,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

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八)税费承担

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和交易印花税等各项税费按照中国法律、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同意,因签署及履行协议而产

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各自承担。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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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聘用方各自承担。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2015 年 8 月 4 日,就东方银星向银星集团关联方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预付约 1.6

亿元款项购买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仙湖区域 16 宗土地的交易等东方银星与银星集团关

联方之间尚未完成的交易,银星集团不可撤销地作出声明与承诺:在所持东方银星

26,785,000 股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银星集团将积极配合并协调其

关联方履行完毕上述交易,若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履行的,银星集团承诺在上述期限内,

代其关联方将交易所涉款项本金加计资金利息一并偿还。

针对银星集团作出的上述承诺,东鑫公司不可撤销地做出声明与承诺:若银星集团

及其关联方最终未履行完毕与东方银星间的交易而需承担交易所涉款项的本金并资金利

息的偿付义务的,则由东鑫公司将剩余款项本金并资金利息先行偿付给东方银星;若应

监管要求需要提前清偿而银星集团及其关联方未能及时清偿的,则由东鑫公司根据监管

要求先行清偿给东方银星。

除上述安排及其他已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

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

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银星集团持有东方银星 26,785,000 股股票,占东方

银星股份总数的 20.93%,上述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

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交易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本次东鑫公司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总价款为801,942,900元人民币。本次收购资金

来源全部为东鑫公司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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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

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具体支付安排详见本报告书“第三章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

的主要内容”之“(三)转让价格及支付安排”的相关内容。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转让本次受让的东方

银星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东鑫公司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东方银星权益的

可能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与银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华宝信托、赛

尼置业、商丘天祥和许翠芹磋商股权转让事宜,若顺利与上述银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最终完成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累计持有东方银星29.99%的股份。

若东鑫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将严格按照《证

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

行调整的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尝试对其资产、业务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

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东鑫公司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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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

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积极支持上

市公司持续提高盈利能力和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的举措,支持上市公司进行产业结构的调

整,开拓新业务,增加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如果

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东鑫公司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调整的具体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业务经

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择机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调整建议。因拟提名的候选人尚未确定人选,暂时无法披露相

关人员简况。

五、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计划。本次权益变动

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将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择机提出修

改完善公司章程的建议。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该等计划的决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及时、公开、准确的信息披露,并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

六、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

变动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

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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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

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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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

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15年8月4

日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虽然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上存在

重合,但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设立以来,除涉及本次股份转让的事宜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活动,因此未构成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柴春祥目前主要从事投资活动,其控制的晋中东兴铝型

材有限公司,经营铝型材的生产、销售和安装,经营区域集中在山西省内;而上市公司

虽然也开展建材贸易,但仅在重庆地区开展业务,且主要为电梯、保险门、塑钢门窗等

的贸易。由于双方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域及经营的产品品种不同,因此在业务上不存在竞

争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

业竞争。为消除和避免同上市公司未来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于2015年8月4日出具了《关于不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关于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于2015年8月4日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东方银星及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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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

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东方银星《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东方银

星及东方银星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本人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东方银星《公司章程》等制度

的规定,不会利用股东地位和便利谋取不当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东方银星及东方银星

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东方银星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东方银星及东方银星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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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前的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东方银星之间不

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东方银星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前的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前的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拟更换

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前的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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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八节前 6 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在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停牌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均没有通过证

券交易所买卖东方银星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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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东鑫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成立至今未满一年,故无法提供其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

据和财务指标。东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柴春祥为自然人,无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东鑫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设立日至

财务指标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指标

2015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 1,200,015,186.67 主营业务收入 -

净资产 1,199,999,771.67 净利润 -228.33

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0.00% 0.00%

(全面摊薄)

东鑫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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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

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

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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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柴春祥身份证复印件,柴增祥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行为的股东决定。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上市

公司收购的,有关当事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

具体情况说明;

4、东鑫公司与银星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前 6 个月内其持有或买卖

东方银星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不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本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

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后未来 12 个月后续安排的声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场外协议受让股份目的的声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期(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东鑫公司关于银星集团关联方与东方银星间未完成交

易解决方案的声明与承诺》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东方银星的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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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春祥

签署日期:20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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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件: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在地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东方银星 股票代码 600753.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郝

称 司 册地 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否□√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大股东 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 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否□√

否对境内、境外其他 否拥有境内、外两个

上市公司持股 5%以 以上上市公司的控

上 制权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 0 股持股比例:0%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的数量 变动种类:普通股变动数量:增加 26,785,000 股变动比例:20.93%

及变动比例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否□√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否□√

否存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注: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内继续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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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是□否□√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 是□否□√

法》第六条规定的情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 是□√ 否□

法》第五十条要求的

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否□√

需取得批准及批准

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否□√

否声明放弃行使相

关股份的表决权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

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

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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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春祥

20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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