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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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自

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如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

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

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签字)

何贤波 阮吕艳 姚小义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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