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及拟聘任人员的工作履
历等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曹军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
《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
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
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二、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我们同意曹军先生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签字):
沈琦 雷民军 闵勇
赵燕士
1
2015年7月31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