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8-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所

HUNAN JINZHOU LAW FIRM 部级文明律师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陈平凡律师、胡代英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大会”)并进行现场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和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398 号新时空大厦 20 楼(黄土岭南) -1-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所

HUNAN JINZHOU LAW FIRM 部级文明律师所

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大会的提案和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5年7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株洲冶

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出席

会议的登记方式予以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下午15点30分在湖南省株洲市福尔莱大酒店召

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黄忠民先生主持;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7月30日15时00分至2015年7月31日15时00分。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398 号新时空大厦 20 楼(黄土岭南) -2-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所

HUNAN JINZHOU LAW FIRM 部级文明律师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会议通知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

(2015年7月22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244,330,18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3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0%。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会成

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均有权出席或

列席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布的《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398 号新时空大厦 20 楼(黄土岭南) -3-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所

HUNAN JINZHOU LAW FIRM 部级文明律师所

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

以书面方式予以投票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398 号新时空大厦 20 楼(黄土岭南) -4-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所

HUNAN JINZHOU LAW FIRM 部级文明律师所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398 号新时空大厦 20 楼(黄土岭南) -5-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所

HUNAN JINZHOU LAW FIRM 部级文明律师所

(本页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平 凡

胡 代 英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398 号新时空大厦 20 楼(黄土岭南) -6-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株冶集团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