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 2015-64 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被告对该判
决不服,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关于公司诉山煤国
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前 期 公 司 因 与 山 煤 国 际 销 售 公 司 签 订 的 《 动 力 煤 销 售 合 同 》( 编 号 :
NBD452HFT14P05)、《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
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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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提起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撤回上述三起民事诉讼。详见公司《关
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4-33 号)、《关于撤回诉讼的公告》(临 2014-34 号)。
后因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交货义务,公司再次
将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 7 月 7 日,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NBD452HFT14P07《动力煤销售合同》,山煤
国际销售公司返还南纺股份货款 2,00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详见公司《关于涉
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4-40 号)、《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15-62 号)。
2015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
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
审判决,改判驳回南纺股份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对该判决不服,
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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