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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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召开。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听取了

公司经理层的汇报,并就此项议案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充分考虑了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为公

司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公司债权转让并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为深圳东方金钰与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还款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调查。本次

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担保事项的决策范围,审议程序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因此,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

三、关于为子公司云南兴龙珠宝向平安银行昆明分行 1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持有被担保公司云南兴龙珠宝 100%的股权且该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

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为云南兴龙珠宝在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申请 2 年期人民币

12 亿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的合理需要,符合本

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严格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担保行为不属于违规担保。我们同意上述

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兆国 万安娃

20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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