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与候选人声明公告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杨宁先生、冯华君先
生、任国强先生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凤凰光学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杨宁先生、冯华君先生、任国强先生具备上市
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杨宁先生、冯华君先
生、任国强先生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
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杨宁先生、冯华君先生、任国强先生任职资格
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杨宁先生、冯华君先生、任国强先生具备独立
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凤凰光学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杨宁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5 年 7 月 28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杨宁、冯华君、任国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凤
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杨宁、冯华君、任国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
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
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杨宁、冯华君、任国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杨宁、冯华君、任国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
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杨宁、冯华君、任国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杨宁、冯华君、
任国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凤
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杨宁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
册会计师资格。
本人杨宁、冯华君、任国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杨宁、冯华君、任国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
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杨宁、冯华君、任国强承诺:在担任 XXXX 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
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杨宁、冯华君、任国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宁、冯华君、任国强
20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