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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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

法 律 意 见 书

江 苏江成 律师 事务所

Jiangsu Jiang Cheng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 37 号尚友大厦 8、9 楼

Address: 8-9F, Shangyou Building, No.37, Zhengdong Road,

Zhenjiang City, Jiangsu Prov.

电话/Tel:0511-84490102 传真/Fax:0511-84416626 邮编/P.C:212003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江成律帅事 务所 法律崽 ,L书

江 苏 江 成律

江苏索普化工股

2015年 第 工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 宜

法 律

苏成律 证 字 [2015]索 普第 002号

致:江 苏索普化工 公司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以 下简称 《公 司法y)、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y)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 告 〔2014〕

46号 公布《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 修 订 )》 (以 下简称 巛股

东大会规则》 )等 中华人 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范

性文件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 司

章程y)等 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接 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

“ ”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江苏索普 )的 委托 ,指 派 吕东东律 师、孙明

“ ”

律师 (以 下简称 经办律 师 )出 席 江苏索普于 2015年 7月 29日

“ ” “

召开的 20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会 ),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程序 、 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 、

召集人 资格 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核和法律见证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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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江苏索普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七 届 四 次 董 事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15);

3、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5-016);

4、江苏索普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5、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江苏索普向本所承诺:江苏索普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等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主体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

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资料上的签名及/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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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经办律师仅对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亦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江苏索普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江

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江苏索普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江苏索普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议决议,江苏索普董事会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2、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江苏索普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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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距

2015 年 7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通知时间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

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

在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越河街 50 号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江苏索普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网络投

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本次网络投票系统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索普副董事长胡宗贵先生主持,就会

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当场对本次股东

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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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签名。

4、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日期、时

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经办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江苏索普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128,801,700 股,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3%。其

中:

1、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及/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数

为 128,742,900 股,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1%,均

为截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手续

的江苏索普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

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件,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数为 58,8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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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

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共计 2 名,代表江苏索普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8,800 股,占江

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二)、经经办律师核查,除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外,江苏索普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经办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索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索普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所提交的

证明文件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投票时,按《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与审议事项没有关联关系的两

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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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江苏索普汇总统计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在会议现场公布了

投票结果。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经办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议案一:审议《关于补选吴青龙先生为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会议采取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补选吴青龙先生为江苏索普第七

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8,801,700 股,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8,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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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没有对公告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上述议案通过的票数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最低票数要求。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

事项而出具,而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在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江苏索普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江苏索普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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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

师签名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名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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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书

(本 页无 正 文 ,为 《江 苏江成律 师事务所 关于 江 苏索普化 工股份

有限公 司 9O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之 法律 意见书》之

签名盖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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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律 师 :扬 JJ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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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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