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江 苏江成 律师 事务所
Jiangsu Jiang Cheng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 37 号尚友大厦 8、9 楼
Address: 8-9F, Shangyou Building, No.37, Zhengdong Road,
Zhenjiang City, Jiangsu Prov.
电话/Tel:0511-84490102 传真/Fax:0511-84416626 邮编/P.C:212003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江成律帅事 务所 法律崽 ,L书
江 苏 江 成律
江苏索普化工股
2015年 第 工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 宜
之
意
法 律
苏成律 证 字 [2015]索 普第 002号
致:江 苏索普化工 公司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
和国公 司法》(以 下简称 《公 司法y)、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y)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 告 〔2014〕
46号 公布《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 修 订 )》 (以 下简称 巛股
”
东大会规则》 )等 中华人 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范
“
性文件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 司
章程y)等 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接 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
“ ”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江苏索普 )的 委托 ,指 派 吕东东律 师、孙明
“ ”
律师 (以 下简称 经办律 师 )出 席 江苏索普于 2015年 7月 29日
“ ” “
召开的 20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
会 ),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程序 、 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 、
召集人 资格 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核和法律见证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 l页 共 10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江苏索普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七 届 四 次 董 事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15);
3、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5-016);
4、江苏索普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5、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江苏索普向本所承诺:江苏索普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等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主体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
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资料上的签名及/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第2页 共 10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经办律师仅对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亦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江苏索普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江
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江苏索普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江苏索普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议决议,江苏索普董事会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2、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江苏索普化工
第3页 共 10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距
2015 年 7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通知时间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
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
在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越河街 50 号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江苏索普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网络投
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本次网络投票系统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索普副董事长胡宗贵先生主持,就会
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当场对本次股东
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
第4页 共 10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签名。
4、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日期、时
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经办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江苏索普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128,801,700 股,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3%。其
中:
1、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及/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数
为 128,742,900 股,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1%,均
为截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手续
的江苏索普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
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件,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数为 58,800 股,
第5页 共 10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
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共计 2 名,代表江苏索普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8,800 股,占江
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二)、经经办律师核查,除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外,江苏索普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经办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索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索普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所提交的
证明文件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投票时,按《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与审议事项没有关联关系的两
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第6页 共 10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江苏索普汇总统计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在会议现场公布了
投票结果。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经办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议案一:审议《关于补选吴青龙先生为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会议采取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补选吴青龙先生为江苏索普第七
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8,801,700 股,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8,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第7页 共 10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没有对公告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上述议案通过的票数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最低票数要求。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
事项而出具,而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在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江苏索普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江苏索普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第8页 共 10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
师签名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名盖章页)
第9页 共 10 页
江 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书
(本 页无 正 文 ,为 《江 苏江成律 师事务所 关于 江 苏索普化 工股份
有限公 司 9O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之 法律 意见书》之
签名盖章页 )
峪
江苏 江
g 铽
负敲 易
'
经 办律 师 :扬 JJ瓦
经办律师:遮「K叩
、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 日
第 10页 共 lO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