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关于本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签署《2014-2016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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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临2015-03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签署

《2014-2016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由于本公司预期自中船收购黄埔文冲及收购扬州科进若干资产之后本集

团与中船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总价值将大幅增加,本公司与中船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订立补充协议以修订现有 2014-2016 框架协议,补充协议需独立股东

批准后方可作实。

根据上市规则,中船为本公司关联人士。因此,本公司与中船集团任何成员

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须遵守有关关联交易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

规定,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关联交易构成本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本公司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

重组项目已经完成,收购完成后,黄埔文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黄

埔文冲与本公司之间的若干现有持续关联交易不再分类为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而

中船与黄埔文冲及广船扬州之间的若干其他现有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联

交易。因此,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总价值将会大幅增加。独立

股东根据 2014-2016 框架协议就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批准的

1

年度上限将须作出修订,以反映交易金额的预期增长。为遵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与中船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订立

补充协议,以修订 2014-2016 框架协议,惟须待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

为免生疑,订立及实施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连同相关

年度上限)须待独立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在任何情况下,

在获得独立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前,本公司将继续遵守经独立股东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批准的 2014-2016 框架协议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

交易(连同相关年度上限)。

二、关联方介绍

(一) 关联关系介绍

中船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最终控制方,控制方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名称 主要交易内容

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广州造船厂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江西朝阳机械厂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江西船用阀门厂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九江中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上海航海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广州中船南沙龙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九江海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2

关联方名称 主要交易内容

华联船舶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广州船舶工业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上海船舶工业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广州中船船用柴油机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船舶系统工程部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华海船用货物通道设备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贷款及其他及银行授信服务

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上海中船船舶设计技术国家工程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沪东造船电器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中船澄西远航船舶(广州)有限公司 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

(二) 关联人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1 号

注册资本:2,2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强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船舶、海洋工程项目的投资;舰船水

上、水下武器装备、民用船舶、船用设备、海洋工程设备、机械电子设备的研究、

设计、开发、制造、修理、租赁、销售;船用技术、设备转化为陆用技术、设备

的技术开发;外轮修理;物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包境外船舶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

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于本公告日期,中船集团拥有本公司约 59.97%的股权,并根据国资委的许

可证管理本公司的国有股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所有适用规定,中船集团为本公司一名关联人士,而本公司与中船集团任何公司

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须遵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所有适用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内容

本公司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

项目已经完成,收购完成后,黄埔文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于收购

事项完成后,黄埔文冲与本公司之间的若干现有持续关联交易不再分类为本公司

的关联交易,而中船与黄埔文冲及广船扬州之间的若干其他现有交易将构成本公

司的持续关联交易。因此,本公司预期于收购事项后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的持

续关联交易总价值将会大幅增加。独立股东根据 2014-2016 框架协议就本集团与

中船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批准的年度上限将须作出修订,以反映交易金额的

预期增长。

(一) 关联交易的范围:

1、由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之产品和服务:

(a) 提供机电设备和金属材料等,主要是成套或配套机电设备、钢材、有色

金属等材料、部份船用配套设施及设备以及通过中船集团销售机电设备和处理废

旧物资;

(b) 供应动力,主要是风、水、电的供应;及

(c) 提供劳务及技术服务:提供劳务主要涉及提供培训、短期提供劳务,造

船服务等;根据对技术人员的需求,本集团可在广州范围内向中船集团提供船舶

涂装、船舶内装、人力资源服务及计算器软件及硬件等服务;在中船集团造船服

务出现劳动力短期需要而于同时本集团劳动力过剩时提供短期劳务;及向中船集

4

团提供造船产品及其他工程的设计的技术服务和相关技术服务。

2、由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之担保:

(d) 为中船集团提供在借贷或经营活动中所需的担保。

3、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之产品和服务:

(e) 机电设备、金属材料、船用配套件及设备以及相关物流服务,主要包括

造船钢材、有色金属、电缆、油漆、焊材等材料及成套或配套机电产品;及船用

装件成套集配、船用材料物流及相关配送服务、电缆切割服务等;及

(f) 租赁生产基地及设备、劳务供应及技术服务:在广州范围内向本集团租

赁若干生产场地及连同必要的生产设备;劳务供应包括按分部或钢结构工程分包

造船工程、提供短期劳务供应、舱室清理服务及其他综合服务等;按分部分包造

船工程指本集团的造船生产受制于车间、设备或劳动力等有限资源,且不得不分

包造船工程分部或钢结构工程予中船集团或其子公司,以赶上生产计划;劳务供

应亦涉及从中船集团临时借调劳动力,以满足高峰期劳动力的需求;舱室清理服

务涉及于中船集团分包舱室清理工程予专业清理服务供货商;综合服务包括为职

工宿舍提供医疗护理服务、餐饮服务、婴幼子女日托服务、技术培训以及管理服

务;中船集团提供技术服务主要涉及提供造船产品及其他工程的设计和相关技术

服务。

4、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金融服务:

(g) (1)于中船财务存放存款;(2)中船财务提供贷款;(3)提供金融及银行

授信服务,主要包括由中船财务向本集团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因本集团开展业

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及╱或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例如贷款、贸易融资、票

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贸易垫款、承兑票据、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

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未使用的不

可撤销贷款承诺等;(4)提供有关中船财务签订的远期外汇兑人民币合约的买卖

服务,以令本集团于协议的完成日期按协议的汇率以协议的金额买卖远期外汇;

及(5)提供资产托管及管理服务以透过定制的增值资产管理计划及策略管理托管

5

资产。

(h) 为本集团提供在借贷或经营活动中所需的担保。

5、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代理服务:

(i) 代理服务,主要是利用中船集团的声誉及议价能力销售本集团船舶产品

及为本集团采购进口物资。

(a)至(i)项统称为「持续关联交易」而各为一项「持续关联交易」。

(二) 关联交易定价

持续关联交易是在本集团正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以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若

没有足够的其他交易作为比较以决定双方交易是否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则按不

逊于本集团可从独立第三方获取或享有(视适用者而定)之条款进行),且以对

股东而言须属公平合理为基准。有关协议双方将(如属必要)就每一持续关联交

易签订书面协议,订明具体条款(包括定价基准)。

对于上述(a),定价将以市场价为基础。

对于上述(b),将以向中船集团提供的动力的成本价加上 20%至 25%的管理费

或按不逊于本集团可从独立第三方获得之条款定价。

对于上述(c),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方享有的条款逊色。

对于上述(d),将不会就向中船集团提供担保而收取费用,而中船集团将免

费向黄埔文冲提供相等数额的担保,作为代价。

对于上述(e),

机电设备及金属材料的定价,将以市场价为基础,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向本集

团提供的条款订定。

钢构件或船舶配件的定价,双方每年根据实际成本并计及原材料的市场价格

按公平原则协商后厘定;

船舶设备的定价,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来自中船集团的供货商竞争,综合考

虑供货周期、供货商资质和服务质量后按不逊于本集团可从独立第三方供货商获

取的条款厘定;若由于技术规格或供货条件的限制,仅有来自中船集团的一名供

6

货商,定价将由双方经考虑原材料价格波动后根据本集团所考虑设备的最近购买

价格按公平原则厘定,及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逊于本集团可从独立第三方供货商获

取的条款厘定;及

物流服务的定价应按不逊于本集团可从独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获取的条款

厘定。

对于上述(f),租金乃基于市场价;综合服务的定价,应以不逊于本集团可

从独立第三方获取之条款定价;劳务供应服务将以市场价定价);提供舱室清理

服务及船舶产品及其他工程设计和相关的技术服务等的定价须以市场价为基础。

对于上述(g):

存款利息将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为基础定价;

贷款利息则以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或以不逊于在中国提供

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所提供利率的贷款利率定价;

金融及银行授信服务收费的定价将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或

按不逊于本集团可从提供类似服务的中国独立第三方获取的条款厘定;

提供买卖远期外汇兑人民币服务收费的定价将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收费标准或按不逊于本集团可从提供类似服务的中国独立第三方获取的条款厘

定;及

提供受托人及资产管理服务所收取费用的定价将由双方参考市价后厘定。

对于上述(h),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担保的费用将以不高于最高担保额的

年利率 0.6%的担保协议费率定价,或以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所提供的费率定价。

中船集团将不会就相等于本集团将向中船集团提供的担保金额的担保金额而收

取任何服务费。

对于上述(i),销售代理费或佣金将按国际行业惯例以合同价的 1%(若涉及

更大型船舶时或会有变化)为基础定价并根据上述船舶的造船进度支付,至于采

购代理费的定价,将按国际行业惯例,以合同价的 1%至 2%为基础。

(三)付款条件:

7

各项持续关联交易的款项将于事后以现金结清,或按照根据补充协议就有关

持续关联交易而将予签订的合同的相关方协议的付款条款支付。

(四)期限:

在获得独立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及收购事项完成的条件下,补充协议的

期限将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包括首尾两日)为止。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

项目已经完成,收购完成后,黄埔文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于收购

事项完成后,黄埔文冲与本公司之间的若干现有持续关联交易不再分类为本公司

的关联交易,而中船与黄埔文冲及广船扬州之间的若干其他现有交易将构成本公

司的持续关联交易。因此,本公司预期于收购事项后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的持

续关联交易总价值将会大幅增加。独立股东根据 2014-2016 框架协议就本集团与

中船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批准的年度上限将须作出修订,以反映交易金额的

预期增长。

鉴于(1)持续关联交易乃在本集团及中船集团的正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

立;(2)根据本集团于收购事项完成后的现行业务计划及生产需要,本集团有切

实的需要继续维持与中船集团的业务关系;及(3)本集团将从与中船集团更好的

配置资源中受惠,并从而获得具竞争力的成本优势,故补充协议的条款及项下拟

进行的交易(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乃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审议程序

(一)本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二)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 3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中船集团签署<2014-2016 年

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预案》,关联董事韩广德先生、陈忠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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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向辉明先生、周笃生先生、杨力先生、王国忠先生、王军先生对此预案回避

表决。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各项持

续关联交易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签署该项关联交易协议,并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过往金额及建议上限金额

(一)过往金额

以下一览表载列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的每类持续关联交易的

金额,以及与独立股东根据 2010-2012 框架协议、2013-2015 框架协议及 2014

年-2016 年框架协议批准的各年度上限的比较。董事将密切监控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各类持续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以确保该等金额将不会超过

2014-2016 年框架协议项下 2015 年的年度上限。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过往上限金额 过往实际金额

截 至 2012 截至 2013 截 至 2014 截 至 2015 截 至 2012 截 至 2013 截 至 2014 由 2015 年

年 12 月 31 年 12 月 31 年 12 月 31 年 12 月 31 年 12 月 31 年 12 月 31 年 12 月 31 1 月 1 日至

交易项目

日止年度 日止年度 日止年度 日止年度 日止年度 日止年度 日止年度 6 月 30 日

的年度上 的年度上 的年度上 的年度上 的实际年 的实际年 的实际年 期间的实

限金额 限金额 限金额 限金额 度金额 度金额 度金额 际金额

由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之产品和服务:

(a) 机 电 设

备及金属材 359.70 10.44

306.10 421.58 526.98 84.12 315.48 171.37

料及处理废 (Note 1) (Note 1)

旧物资

(b) 供应动

6.60 5.00 105.75 132.19 1.49 0.86 82.77 21.24

(c) 提供劳

务和设计及 313.18 432.37 315.75 394.69 169.47 303.86 203.76 3.53

技术服务

由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之产品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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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担保费

— — — — — — — —

(附注 2)

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之产品和服务:

(e) 机电设

备和金属材

料、造船配 1,726.89 2,349.71 5,210.43 6,513.04 372.64 878.97 2,681.83 2,013.18

件及船用设

(f) 租 赁 生

产场地、设

备及设施; 521.20 696.14 870.18 521.28

361.21 100.84

提供劳务和 (附註3 (附註3 (附註3 174.46 (附註4 208.19

(附註3) (附註3)

设计及技术 及4) 及4) 及4) 及5)

服务;及综

合服务

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之金融服务:

(g)

(1) 累 计 年

30.00 30.00 130.00 130.00 13.94 16.69 17.14 52.72

度存款利息

(附注 5)

(2) 累 计 年

度贷款利息 42.00 42.00 400.00 400.00 13.92 30.42 184.36 73.10

(附注 5)

(3) 金 融 及

银行授信服 0 0 7.20 7.20 0 0 0 0.5

务(附注 6)

(h) 担保费

(附注 7 及 15.00 15.00 46.00 46.00 0 0 0 0

8)

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之代理服务:

(i)

(1) 销 售 代 83.82 73.50 70.00 73.00 35.56 17.13 27.67 15.69

理费

(2) 采 购 代

21.12 12.00 17.00 17.00 1.71 5.28 3.99 1.21

理费

附注:

1. 2010-2012框架协议并无关于提供处理废旧物资的规定。董事确认截至2011

年及2012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概无该等交易。

2. 2010-2012框架协议、2013-2015框架协议及2014-2016框架协议并无关于本集

10

团向中船集团提供担保的规定。董事确认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

年概无向中船集团提供担保。

3. 2010-2012框架协议并无关于中船集团向本集团租赁生产场地、设备及设施

的规定。董事确认截至2011年及2012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概无该等交

易。

4. 该数字指该类别的年度上限总金额。

5.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最高存款每日余额及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

亿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人民币6亿元。

6. 2010-2012框架协议及2013-2015框架协议并无关于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

金融及银行授信服务的规定。董事确认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

概无该类别交易。

7.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的最高担保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及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

8. 中船集团于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并无向本公司提供任何担保。

9.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之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二)上限金额

以下一览表列出截至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的

每类持续关联交易的经修订年度上限。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截至 2016 年 12 月

交易项目 31 日止年度的年度 31 日止年度的年

上限金额 度上限金额

由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之产品和服务:

(a) 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及处理废旧物资 1,253.83 2,268.77

(b) 供应动力 96.34 109.56

(c) 提供劳务和设计及技术服务 292.80 373.42

(d) 担保金额 1,500.00 2,500.00

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之产品和服务:

(e) 机电设备和金属材料、造船配件和船用设备 12,267.23 14,4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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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租赁生产场地及设备;提供劳务和设计及技术服 1,218.13 1,378.93

务;综合服务

(g) (1) 累计年度存款利息(附注 1) 380.00 380.00

(2) 累计年度贷款利息(附注 2) 589.00 659.00

(3) 金融及银行授信服务(附注 3) 17.20 17.20

(4) 买卖远期外汇(附注 4) 0 0

(5) 资产托管及管理服务(附注 5) 120.00 160.00

(h) 担保费(附注 6) 67.00 73.00

(i) (1) 销售代理费 109.00 113.20

(2) 采购代理费 22.78 22.78

附注:

1.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的最高存款每日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

币78亿元。

2.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的最高贷款每日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

币83亿元及人民币93亿元。

3.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金融及银行授信服务的最高金额分别不

超过人民币65亿元及人民币75亿元。

4. 将不会就买卖远期外汇兑人民币服务收取手续费。

5. 倘年度投资回报低于5%,则不会就资产托管及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且本公

司预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年度投资回报将约为4%。

6.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最高担保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10亿元及

人民币120亿元。

经修订年度上限主要综合本集团的过往交易额、手持订单、预计订单、材料

成本以及预计总产值等因素厘定。

八、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12

(三)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释义:

A股 指 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00 元的内资股;

本公司与中船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就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2010-2012 框架

指 日期间的持续关联交易签署及在 2009 年 12 月 29 日经独立股东批准的框架

协议

协议,并通过补充协议修改及于 2012 年 6 月 8 日经独立股东批准;

本公司与中船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就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2013-2015 框架

指 日期间的持续关联交易签署及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经独立股东批准的框架

协议

协议;

本公司与中船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就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2014-2016 框架

指 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的持续关联交易签署并经独立股东于 2014 年 12

协议

月 22 日批准的框架协议;

本公司于收购黄埔文冲及扬州科进后,与中船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就 2015

补充协议 指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的持续关联交易签

署的 2014-2016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完成向中船集团收购黄埔文冲及向扬州科进收

收购事项 指

购若干资产;

所收购资产 指 本集团向扬州科进收购的资产;

联系人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 指 中国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中国公众假期;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称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

本公司 指 中国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和 A 股分别在联交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本集团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餐饮

综合服务 指

服务,婴幼子女入托服务,技术工人培训及宿舍区管理服务;

关联人士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由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一家国有企业及国家授权投

中船 指 资机构。于本公告日期,中船持有本公司 847,685,990 股股份,占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约 59.97%,并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船财务 指 中船的全资子公司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船集团 指 中船及其子公司;

依据 2015-2016 框架协议,中船集团提供给本集团之金融服务项下之本集

存款 指

团不时存放于中船财务之存款;

13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公司将予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 2015-2016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框架协议、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经修订年度上限;

中船集团或中船财务将提供给本集团的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贷款、金融及

金融服务 指

银行授信服务及担保服务;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在联交所上市之境外上市外资股;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本公司

黄埔文冲 指

全资拥有;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乃就可能关联交易向独立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股东提供意见而成立;

除中船及其联系人之外的股东,彼等毋须于就批准有关交易而召开的临时

独立股东 指

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

依据 2015-2016 框架协议,中船集团提供给本集团之金融服务项下之中船

贷款 指

财务不时向本集团垫付之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及中国澳门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

经修订年度上限 指 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经修订年度上限;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国资委 指 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 指 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股份;

扬州科进 指 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广船扬州 指 广船国际扬州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本公司全资拥有;

% 指 百分比。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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